【踢爆影射藥】為何長賣長有? 避藥物註冊 海關兩年僅控11宗 

撰文:潘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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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藥房售賣的多款「影射藥」,外表與其影射的著品藥物相似,但有影射藥未含有效成分。而部分影射藥不惜在包裝盒刪去「適應於」等說明藥效的字眼,或增加「免責聲明」,以英文低調地標明產品並非藥品……製造商方法層出不窮,只為產品不須註冊為藥品,逃避作為藥品須受的嚴格法例監管,長賣長有。
藥物與大眾健康息息相關,成效存疑的影射藥卻得以大行其道,可謂本港藥業的一大怪現象。在現有法例下,影射藥為何能夠繞過重重關卡公然售賣?衞生署及海關過往多宗執法行動,能否杜絕影射藥的出現?(之三)

海關近月到多間藥房打擊「影射藥」。 (資料圖片/呂凝敏攝)

以「更加好」等字眼軟銷

海關近月致力打擊影射藥,行動包括放蛇巡查藥房,並發現有遊客區藥房的負責人,涉嫌提供虛假說明,令顧客誤會影射藥為其他品牌。不過,《香港01》記者以本地人身分光顧有關藥房時,並未遇見此等「以假亂真」的情況,有藥房職員在過程中更多次強調,影射藥並非其影射的著名品牌,不過言談間卻以「更加好」、「我屋企人都食呢隻」等字眼軟性推銷。針對藥房售賣影射藥的情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不同的法例執法,沒有執法權力的機構如消費者委員會亦會處理相關投訴。

海關:兩年調查16宗

海關回覆查詢表示,「影射產品」指模仿知名正牌產品商標和包裝的產品。由於名稱、字體或包裝等某程度上與正牌產品相似,容易令消費者混淆。影射產品本身並非冒牌貨品,但假如商戶在銷售過程中就該產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如以影射產品充當正牌貨品),或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影射貨品,即屬違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底,海關接獲投訴後共開立了16宗涉及中西藥店涉嫌售賣影射產品的調查個案。其中11宗已成功檢控,刑罰包括罰款、監禁、社會服務令等;餘下5宗正在跟進中。

影射藥外表相似,但出售的藥房未必違反現有法例。(潘安奇攝)

衛生署:如符合「藥」定義才須註冊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任何產品如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或《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有關「藥劑製品」或「中成藥」的定義,均須在相關條例的要求下,通過安全、品質和成效方面的評審,並按規定獲得註冊,方可在香港合法售賣。任何人士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中成藥,即屬違法。發言人又指, 該署有既定機制監察市場上銷售的產品,當發現有人涉嫌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中成藥,會即時展開調查。

在2011至2016年10月期間,衞生署處理共237宗因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和25宗因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中成藥而被定罪的個案。  

海關人員在藥房撿走多款影射藥。(資料圖片)

消委會:法理上而言並不違法

消費者委員會回覆記者查詢時表示,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選購成藥時,應光顧有信譽的商戶,看清楚產品包裝、防偽特徵等,避免購買高仿包裝的「影射藥」。消委會指,雖然商戶出售影射藥或高仿包裝產品,法理上而言並不違法,假如商戶在推銷此類藥品時,當為被模仿的知名品牌推銷,誤導消費者,則有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虛假商品說明。

去年11月底,有尖沙咀藥房涉嫌不當銷售影射藥,海關拘捕其負責人。(資料圖片/蔡正邦攝)

製造無害影射藥 或有商業誘因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會長崔俊明表示影射藥問題複雜,直指有關商人「好醒」,估計亦熟悉相關法例,得以「走法律罅」。崔認為,這類非處方藥既非用來「救命」,只針對小毛病,相信有商人疑看準這市場,售賣利潤可能更高的影射藥。

律師:「放蛇」過程重要

梁永鏗律師指,生產或出售影射藥有否犯法,可循產品的商標及包裝、效用說明及銷售手法方面理解。梁指,影射藥的商標及包裝是否算冒充品牌藥,標準視乎一般市民能否以肉眼分辨。

梁又指,若包裝上提供虛假藥效說明,即屬違法,例如藥品沒有效果,成分只是糖或麪粉,「梗係容易告得入」,不過一些保健產品受成分及份量影響,效果是否明顯,則見仁見智,若產品聲稱自己能醫治嚴重疾病如胃出血,成效容易判別;若聲稱可減輕胃氣或減少胃漲等類似保健效果,則較難判定,「可能長遠有益處?一啲中藥,兩三個月後,或者有用都唔定?」

梁指,除非中醫界亦認為產品毫無效用,否則,單憑此點難入罪。於是,售方對產品整體的表達是否有誤導成分,變得重要;要成功入罪,講求搜證能否確切證明有人提供虛假說明,而「放蛇」是執法部門常用手法,「類似冒牌LV袋咁拉」。

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資料圖片)

議員:當局可研究規管保健產品

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曾任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中醫藥發展事宜小組委會成員,她形容影射藥的生產及推銷一條龍過程,有機會誤導消費者。麥指出,保健產品的規管事宜已被討論多年,當局應研究加強規管保健產品的出售及註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