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活女工劫殺案│上班途中出事算不算工傷? 條例僅列4種情況

撰文:魯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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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灣上周日(24日)發現扑頭劫殺案件,在大快活任職廚房工的55歲女子步行上班途中,行經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時遭2名男子從後扑頭,搶走1條金鏈,她回到公司後感不適,遂請病假回家休息,惟其後昏迷送院,延至昨日(29日)不治。2名分別56及57歲男子涉嫌謀殺及行劫被捕。
僱員上班途中出事,是否受勞工法例保障?據現時《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在上下班途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除非因特別天氣情況或乘搭由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否則並不受勞工法例保障。

警方拘捕2名分別55及56歲男子,涉嫌謀殺1名55歲大快活女廚房工。(余睿菁攝)

55歲姓練女死者任職大快活分店二廚5年,上周日(24日)她獨自步行前往長沙灣宇晴匯大快活分店上班,途經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附近時,遭2名戴口罩男子從後扑頭襲擊,搶去頸上價值約1萬元的金鏈。練頭部受傷,腫起但沒流血,當時她仍繼續前往上班,及後不適返家,在家中不省人事,被家人送往明愛醫院搶救,延至昨日下午4時45分不治。

僅颱風暴雨、乘公司車等4情況屬工傷

工權會總幹事蕭倩文指,僱員在上下班途中遇意外,現時並不受勞工法例保障。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於以下4個情況下受傷或死亡可視為工傷,包括僱員正乘搭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或駕駛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另外僱員在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及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於工作開始前或結束後4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居所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出事;及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其受僱工作及與工作相關情況,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出事。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即使目前法例中只列出該4類情況屬於勞工法例保障範圍,但事主家人仍應循工傷方向,經民事索償向公司追討。陸偉雄指法例的準則是一般性而非決定性,如果案件中愈多資料能支持死者當時的目的是上班,獲判工傷的機會便愈大,當中包括事主當時有否身穿公司制服、或行經的路線是否由公司指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