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搗尖沙咀樓上無牌酒吧 檢毒品及烈酒 43人被捕均涉違限聚令

撰文: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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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5日)凌晨約1時,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人員根據線報及深入調查後,突擊搜查尖沙咀柯士甸路3號1個單位,搗破懷疑無牌酒吧。行動中,探員共拘捕43人,並在單位檢獲約值3.3萬元毒品、烈酒及啤酒。

警方突擊搜查尖沙咀柯士甸路1個單位,搗破懷疑無牌酒吧,行動中共拘捕43人。(警方提供圖片)

酒吧男負責人被捕 警檢3.3萬元毒品

警方表示,行動中人員於涉案單位內檢獲約35克懷疑氯胺酮、6克懷疑霹靂可卡因、17粒懷疑忘我(俗稱搖頭丸)、7粒懷疑硝甲西泮(俗稱五仔)、28支烈酒(約值2.8萬元)、207罐啤酒(約值2,100元),以及約2萬元現金。

46歲酒吧男負責人涉嫌「販運危險藥物」、「無牌售賣酒類飲品」、「無牌藏有酒類飲品可作販賣用途」及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例》)被捕。另外3名年齡介乎25至42歲的酒吧女職員,則涉嫌「販運危險藥物」、「無牌售賣酒類飲品」及「無牌藏有酒類飲品可作販賣用途」被捕。

另外39名酒吧顧客,年齡介乎18歲至58歲,他們則涉嫌「販運危險藥物」及「在無領取牌照的地方飲酒」被捕,所有被捕人士均可能已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

警方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3B)條及第109B章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25A條,處所負責人須領有有效酒牌,才可售賣及提供任何酒類給顧客在場所飲用,否則可被警方拘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萬元,以及監禁2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09B章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32條,於無領取有效酒牌牌照地方飲用酒類飲品,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元。

(《規例》)訂明,會址內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會址範圍必須關閉。違反上述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訂明,禁止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任何人如違反規定,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