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出獄】台灣稱派檢警到港押解 港府:跨境執法不能接受
陳同佳將於今日(23日)出獄,陸委會在周二(22日)表示,已透過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發函予香港政府,要求同意台灣明日派檢警到香港押解陳同佳。特區政府於23日凌晨發聲明回應表示,認為有關做法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港府: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
特區政府深夜發聲明表示,對於台灣政府10月22日表示希望派員來港,將出獄後的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押解到台灣,特區政府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聲明表示,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姓疑犯是台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又指陳同佳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並指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
聲明續指,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殺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證、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對於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陳案,特區政府認為只屬借口,與自願自首無關。過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陳今次自願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緝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港方提供協助,是基於陳的要求,也必須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
對於台方強調港方可以處理陳姓疑犯的案件,特區政府指不同意,並稱曾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灣殺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特區政府稱這個立場清晰,並始終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