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深水埗檢獲13枝懷疑不安全激光筆
撰文:彭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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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於深水埗檢獲13枝懷疑不安全激光筆,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條例》) 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規例》)。
海關於今年三月進行試購行動,從一間零售店舖購買一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並勒令該零售店舖將該款共13枝沒有標示雙語警告或警誡的激光筆儲存於指定的地方。測試結果顯示該款激光筆沒有裝配相關安全標準所規定的安全控制裝置。此外,該款激光筆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遂於上周五(23日)採取行動。
海關上周五在深水埗一間零售商檢取13枝懷疑不安全激光筆,13枝激光筆屬同一款激光筆。海關向有關零售商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他們繼續出售有關的激光筆。
調查仍在進行中,海關提醒市民,由於該類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讓激光筆照射出的光點射向眼睛。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否則即屬違法。而根據《規例》的規定,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