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記者會】避答有否用過期催淚彈 警方:按廠方守則使用

撰文:魯嘉裕 余睿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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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引發連場示威衝突,警方指於過去兩個月施放超過1000枚催淚彈,其中有傳媒於現場拍得懷疑過期催淚彈殘骸,警方今日於例行記者會上被問到警方有否使用過期催淚煙時未有回應,表示警方會按廠方守則使用,而關於催淚煙使用指引,警方稱指引涉及行動細節沒有補充,如有投訴,投訴警察科會跟進。香港01獲得警隊「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的文件則列明,「催淚溶液並非絕對無害」。

警方今日召開例行記者會,被問到警方有否使用過期催淚彈時未有回應。(余睿菁攝)

避答有否用過期催淚彈 指按廠方守則使用

於今日警方例行記者會上,警方被問及對於日前有傳媒於警方驅散行動發現現場有過期催淚彈殘骸,警方會否將過期催淚煙及正常催淚煙作測試毒性分別及向公眾交代,江永祥指警方於購買武器及軍火時,廠方會提供有關武器的資料及使用守則,警方會跟據守則使用,另外廠方已就武器進行測試,認為警方無需要再測試,江永祥稱警方會確保安全及按守則使用武器。被問到警方有否使用過期催淚煙,謝振中及江永祥未有回應,而關於催淚煙使用指引,江永祥稱指引涉及行動細節沒有補充,如有投訴,投訴警察科會跟進。

指引列明催淚溶液非絕對無害 應符合武力程度規定

於《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列明,催淚手榴彈、催淚子彈(11/2吋和反彈槍子彈)、胡椒噴霧器都內有並能夠噴射催淚化學劑,使用時必須遵守警隊有關使用武力的指令。指引又指警員須緊記催淚溶液並非絕對無害,同時應符合程序手冊及內部保安手冊使用武力程度的規定。

指引中又指每次使用催淚化學劑後,單位指揮官或單位主管須向主要單位指揮官呈交一份初步報告,由主要單位指揮官決定是否須呈交雜項調查報告,初步報告副本須呈交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會審查事件,研究在訓練、戰略、指令及程序方面可有改進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