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捕】浸大三千人聯署斥警濫捕 律師:如證合法需撤銷控告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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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6日)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深水埗街頭手持十支、長約18厘米「鐳射筆」,方仲賢被五名休班警以「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消息傳出後,多名市民圍堵警署聲援學生,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浸大學生及校友聯署,斥責警方濫捕,至今早已有3,198人聯署。
律師指警方在合理懷疑下將事主拘捕,之後需測試檢獲的雷射筆是否違法,如證事主清白需撤銷控罪。假如案件需要上庭審理,事主需向法官解釋雷射筆用途,由法官審視抗辯理由。

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遭警員截查。(讀者王先生提供)
對於方仲賢被捕一事,浸大傳理學生及校友聯署,斥責警方濫捕行為,截至今日(7日)早上10時半已有3,198人聯署。(網站截圖)

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 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捕

對於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昨晚(6日)於深水埗被休班警截停,探員在方手持膠袋搜出十支「鐳射槍」,並以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將方仲賢拘捕。事發後多名市民、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梁耀忠到場了解。

至晚上約10時半,警方由警署二樓,向欽州街路面施放催淚彈大批防暴警衝至佈防。至今日(7日)凌晨2時許,大批警員到場驅散,其中沙田區議黃學禮,被警員按地制服拘捕。

截至早上10時半 已有3,198人聯署

對於方仲賢被捕一事,浸大傳理學生及校友聯署,斥責警方濫捕行為,截至今日(7日)早上10時半已有3,198人聯署。聯署內容指,方仲賢被警員以持有攻擊性武器為理由而拘捕。內文提及「根據新聞報道,他只是持有幾支隨街買到嘅雷射筆,警察濫捕行為實在令人髮指。」

聯署內容:為方同學取回公道、為公義發聲

聯署更呼籲,所有傳理學院學生及校友加入以下聯署,內容提及:「呼籲浸會大學錢大康教授,秉着唯真為善嘅傳理人精神,為方同學取回公道,為公義發聲,並提供方同學所需的法律支援,還他一個清白。」聯署將於今日中午12時截止,之後會將名單交予浸會大學校長錢大康。

方仲賢被捕後,他被送往明愛醫院治療。

律師:如警方證實雷射筆沒有違法 會取消相關控告

警方拘捕事主後 需測試雷射筆是否違法

律師梁永鏗表示,就事件警方懷疑事主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並且將他拘捕,事主扣留48小時後正常會獲釋,如警方需再扣留事主,需要向法庭申請。「表面上買十幾支(雷射筆)袋喺身,警方有機會有合理懷疑,之後拘捕佢。」梁律師指出,警方於相關的政府化驗所測試,檢獲的雷射筆是否違法,即是否超過法定的安全性和管制。

如案件需上庭 法官審視抗辯理由

「直接到佢驗咗唔過(法定安全性和管制),就會取消返晒(控告)。」梁永鏗指出,假如警方證實雷射筆沒有違法,就會取消相關控告;假如案件需要上法庭,事主需向法官判斷解釋雷射筆的用途及目的,「律政司有機會繼續告,因為唔信個解釋,需要由法官審視個抗辯理由,係咪有好多證據。」梁稱,事主的抗辯理由需要法官審視,另外需要根據環境因素,例如事主過往行為及其他證人口供。

法例:年滿17歲但不足25歲 判處不超過3年監禁

根據本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按明的方式判處刑罰;如年齡已滿17歲但不足25歲,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或是判處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239章)條文發出的羈留令,但須符合該條例的條文。以及,在符合《更生中心條例》(第567章)的條文下,判處在該條例所指的更生中心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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