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連儂牆貼紙撕紙皆犯法 律師:網上唆擺撕紙須負刑責
近日,本港多區有市民自發築立「連儂牆」,將寫滿對政府的心聲及打氣字句,貼滿街道、天橋或港鐵站外牆壁。惟有一批反對貼紙的人士,將牆上的告示紙撕去,其間與留守的義工更發生衝突。對於有人在公眾地方,張貼告示紙或海報,分為支持或反對,有律師指出雙方的行動,均有機會構成法律責任,而牆壁的擁有人亦可向相關人士索償。有網民指出,facebook專頁「忠義民團」於網上發佈撐撕紙行為,對此有律師指,一旦有人教唆他人犯案,已經構成刑事罪行。
大波Man為fb「忠義民團」版主之一
對於近日有人士,撕毀本港多區出現「連儂牆」的便利貼,包括大埔火車站旁的「連儂隧道」、深水埗近北河街行人隧道、油塘及坑口地鐵站外牆壁等。上周六(6日)光復屯門公園行動中,人稱「大波Man」的反佔中人士石房有,與遊行人士發生衝突,當時他被遊行人士上前包圍及指罵,警員圍成人牆包圍男子,並護送他離開及帶上警車。
大波Man留言指:之後我哋再有行動!
由「大波Man」經營的facebook專頁「忠義民團」,近日多次上載有關撕「告示貼」的影片,大波Man亦承認他為專頁「版主」之一。記者發現專頁的撕紙影片,有版主留言指「大家做得非常好」、「正能量」。該個專頁有不少網民留言,支持有人進行連儂牆撕紙行動。另外有網民指要檢舉「忠義民團」專頁,並指防止再有人集結、破壞連儂牆。
fb上載打卡相稱:今晚同油塘街坊清理垃圾
之後,「大波Man」以個人名義留言指:「街方(坊)太多人,唔係我落力X,之後我地(哋)再有行動,已清埋了坑口連儂場(牆)」。至於大波Man,昨晚亦有到場油塘地鐵站,與市民合照留念,並指:「今晚同油塘街坊清理垃圾,大家好團隊,不是你班黃屍去邊度,開花就開花!」
律師:唆擺其他人刑毀 已構成罪行
律師熊運信指出,任何人損毀其他人物品,已經構成刑事毀壞罪行。對於有網民質疑,懷疑有人於facebook組織他人到場撕告示紙。熊律師指,根據《社團條例》組織是需要登記,否則有機會屬非法組織。一旦有人於唆擺其他人進行刑事案件,涉教唆的行為已構成罪行,熊指出:「叫人去犯法,就算無人出現都係犯法,呢個唔係辯護理由。」至於參與人士無論是透過甚麼途徑刑毀,參與本身已是違法行為。
facebook專頁「忠義民團」上載影片地點:
● 10/7 -深水埗大埔道近北河街行人隧道(KS47)
● 10/7 -坑口地鐵站外
● 10/7 -油塘地鐵站外
● 9/7 -大埔「連儂隧道」
公眾地方張貼便利貼 業主可申請禁制令阻止
撕毀「連儂牆」的便利貼有機會構成刑事毀壞罪行,於公眾地方張貼便利貼,又會否構成刑責?律師熊運信指出,如張貼地方由大廈管理處管理,牆身亦是屬於某一個業主。於民事追索上,業主如知道誰張貼便利貼,假如對方經常作出相關舉動,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對張貼。
律師黃國桐指,如果有人於公眾地方張貼告示,有機會觸犯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翻查資料顯示,根據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104A.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在下列地方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包括私人土地,除非獲得該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翻查資料顯示,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