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涉警員被起底、攻擊警察網站等 網罪科拘九人
針對近日有警員及其家人被人於網上起底及恐嚇,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於全港各區拘捕9人,涉嫌網上起底、攻擊警察網站及於網上聲稱將會進行刑事毀壞等。網罪科警司莫俊傑表示,案件涉及資料包括警員中英文全名、身份證號碼及家人的全名、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等,他稱未經使用者同意披露個人資料屬刑事罪行,警方強烈譴責網上違法行為。
涉披露警員及家人全名、身份證號碼等
針對近日網上起底行為、用方法去獲取及披露警員個人資料、攻擊警察網站及網上煽動他人進行損毀行為,警方昨晚(2日)於港九新界採取拘捕行動,拘捕7男2女,年齡介乎16至40歲,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刑事毀壞」、「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刑事恐嚇」當中四名被捕男子現正被扣留調查,其餘三名被捕男子及兩名被捕女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八月上旬向警方報到。行動仍進行中,不排進更多人被捕。
恐嚇字句稱「知佢住邊度,會上嚟殺咗佢」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莫俊傑表示,案件涉及資料包括警員中英文全名、身份證號碼及家人的全名、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等;有同事亦收到大量滋擾電話,以及恐嚇字句,如「知道佢住邊度,會上嚟殺咗佢」等,其家人亦收到同樣訊息。另外有人以DDoS(分散式阻斷服務)方式攻擊警察網站但不成功。莫俊傑指警方早前設立24小時熱線,接獲800名警員求助,警方將個案轉介至私隱專員公署,至今有150個個案。
警方: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屬刑事
莫俊傑稱,未經使用者同意披露個人資料屬刑事罪行,而攻擊警察網站則屬刑事毀壞。莫俊傑表示警方強烈譴責網上違法行為,網上世界並非無法可依,現實世界可用的法例於網上亦適用。被問到網上不時出現同類聲稱起底行為,警方會否進行追查,莫指所有刑事案件警方均有責任調查,對於網上起底,如有人於網上披露資料而未經使用者同意,均有機會觸犯法例。他又表示現實世界言論自由有很大保障,但不論現實世界或網上世界,如果發表一些有刑事成分的字句,如恐嚇他人,均會觸犯法例。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早前展開調查,並設立24小時舉報熱線。警務處支援部助理處長林曉彤於上周二(25日)深夜透過警方Facebook發布帖文及影片,指有超過500名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資料遭不當公開,甚至揚言會傷害他們。此外,私隱專員黃繼兒於上周六(29日)表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正式收到200宗警員的投訴。
被捕人涉公開600警資料 討論區聲稱掟汽油彈等
據了解,其中被捕8人涉嫌違反《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涉及行為包括向警員及其家人進行起底、將600名警員資料於網上公開、於討論區聲稱掟汽油彈及炸毀包括警總等政府部門、於網上向政府網站發動攻擊及多次意圖闖入警方內聯網但不果等。
被捕8人涉嫌罪名
被捕人 | 涉及行為 | 涉嫌干犯條例 |
1 | 向警員及其家人進行起底 |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64條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
2 | 向警員及其家人進行起底 |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64條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
3 | 向警員及其家人進行起底 |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64條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
4 | 於討論區聲稱掟汽油彈,及炸毀包括警總等政府部門 | 《刑事罪行條例》61條「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 |
5 | 於討論區聲稱掟汽油彈,及炸毀包括警總等政府部門 | 《刑事罪行條例》61條「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 |
6 | 於網上向政府網站發動攻擊 | 不誠實取用電腦 |
7 | 多次意圖闖入警方內聯網但不果 | 不誠實取用電腦 |
8 | 將600名警員資料於網上公開 |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64條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
大律師:擷取Facebook披露亦屬違法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列明,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及監禁 5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違反該條法例屬刑事罪行,而條例中所指的個人資料,意指任何可以識別事主身份的資料,案中所指被披露的全名、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等,正正屬於個人資料,如未經當事人授權披露屬違法。陸偉雄稱即使有關資料是由當事人的Facebook專頁擷取亦屬違法,陸指由於理論上資料屬私人觀賞,如未經對方同意披露亦是有違對方目的。
檢控上有困難
陸偉雄指,一般關於起底的案件於檢控上有困難,因為即使資料於某部電腦發放,但不一定代表資料是由物主披露,需要證明資料由誰人披露有難度,陸指因此當中需要更多證據,如有人招認等方能繩之於法。另外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陸偉雄表示則適用於如人士並非使用自己電腦,而是用他人電腦,如公共圖書館、咖啡室等電腦進行有關行為,即有機會干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