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催淚彈直射示威群眾 專家:驅散人群不應平射
昨日(12日)金鐘一帶出現大批示威者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二讀,警方驅散群眾期間爆發衝突,其間警方曾使用催淚彈、橡膠子彈等防暴裝備,引致部份傷者面部受傷。記者於現場曾目撃警方以平射方式射撃,有專家表示,催淚彈槍若以驅散人群為目的,應向天發射而非平射。另外,記者進行採訪期間,警方於未舉黑旗情況下,向僅有數名記者在場的夏慤道發射催淚彈,催淚彈更與記者擦身而過。
據了解,警方指引警員使用布袋槍、橡膠子彈等防暴裝備時,應瞄準目標中心位置;至於催淚彈則應該向天或向地發射。至於為何被指催淚彈直射示威群眾,消息指可能與示威者移動或催淚彈槍後座力影響攝影角度有關。
昨日(12日)金鐘一帶出現大批示威者,警方及後使用催淚彈、胡椒噴霧、布袋彈及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惟記者昨日於現場所見,警方發射催淚彈時,曾以直線方式射向示威者,而昨日被警方撃中的傷者中,有部份人眼部、臉頰疑被橡膠子彈擊中受傷。另外,網上片段所見,有被制服的示威者倒地抱頭,但仍被警員以警棍不斷毆打數十秒。
未舉旗即射催淚彈 記者旁側擦身而過
有在場的記者憶述,昨天於示威現場採訪,並穿上表明記者身份的反光衣,警方「速龍小隊」已清理完畢夏慤道一帶示威者,正朝向干諾道進發。當時100米範圍未再見有示威者,僅有數名記者於「速龍小隊」前方採訪記錄。然而警方不斷向要求記者,大呼「走啦記者!」記者及後欲轉身離開,惟速龍小隊在未舉黑旗通知,突然直射催淚彈,「一槍嘭出黎」,與記者側旁兩呎範圍擦身而過,記者當刻約數秒無法聽見聲音。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記者會上表示警員絕對有依足指引使用武力,強調警隊有嚴格指引,警員亦有接受訓練如何使用武力。對於有示威者頭部中彈,盧偉聰表示不清楚對方有沒有報案,讓警方可檢查他的頭部傷勢,稱傷者報案後,警方可跟進事件。
對於有否先舉黑旗再發射布袋彈、橡膠彈及催淚彈,盧偉聰稱根據指引,警員在可行的情況下會發出警告,在傳媒鏡頭下亦可見警方多次高舉黑旗,亦有「用口頭嗌出去」,強調警員在此情況下使用的武力水平適當,「佢用就一定係啱,不過你講係咪安全距離?係咪向頭(射)?希望佢哋(中彈的人)向警方提供資料」但又指在危急關頭,亦可能做了武力行動再警告。
民權觀察成員:平射方式或傷群眾
民權觀察昨日發表新聞稿,譴責警方以過量武力對待示威者,包括警察用催淚彈槍時,多次以直射方式發射,質疑相關做法違反催淚彈槍的使用方式,又表示警方以警棍持續毆打已被制服的示威者,又認為警方於金鐘一帶使用橡膠子彈、布袋彈等槍械驅散示威者,違反《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
民權觀察成員成員王浩然表示,催淚彈分為投擲式及射撃,當與示威者距離較近時便會用投擲式,而昨日據其組織成員所觀察,曾有一次警察與示威者僅距15米,仍以射撃投放催淚煙,更以平射方式撃出,或會傷及群眾,情況危險。另外,他又指若警方目的驅散人群,使用布袋彈及橡膠彈等針對性槍械並不合理,昨聽聞有傷者頭部受傷,若警方瞄向示威者上半身射撃,「明顯係致命武力」及質疑違反指引。
王浩然表示,不論香港法例或國際人權法,使用致命武力驅散手段絕對錯誤,又指警方制服示威者後仍毆打對方,屬「非法使用武力」,認為警方應提供足夠訓練予警員。
專家:催淚彈槍應向天發射
有槍械專家表示,催淚彈槍平射群眾並不合適,應向天發射待催淚彈爆炸後散出煙霧,雖然催淚彈非實彈,但仍會造成傷害。專家又指,非致命武器不等於不致命,雖然非致命武器不會穿透身體造成傷害,但一樣會造成槍傷,布袋彈槍射出的子彈衝撃力達數百磅壓力、而橡膠子彈亦會造成一定壓力。
警員只可向目標大腿以下射撃
《警察通例》第 29 章《武力及槍械的使用》有為警方使用武力及槍械提供指引,其中包括警方使用武力的進階列表,惟警方以防止損害警隊正常及有效運作為由,未有公佈其內容。香港01去年報道曾揭第29章中,「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的說明,警員應在以免任何人生命及身受到威脅、嚴重傷害;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干犯了嚴重暴力罪行或平息騷動或暴亂時使用槍械;另外,警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
翻查資料,警方規定前線警員使用橡膠彈及布袋彈時,只可向目標的大腿以下位置發射。
有前線警員透露,據訓練,用煙彈、橡膠彈,發射前須先有警示,但如衝擊對前線構成「切身威脅」,如對方已手持武器準備投擲,則可立即採取行動,「係有灰色位。」但指引列明對方只要一服從就要停用武力。而在訓練中,向人群發射催淚彈,要向高處呈孤線發射,以及人群保持一定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