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篋棄屍】港府倡一次性移交疑犯 特首可發證明書處理移交請求
20歲香港少女潘曉穎去年2月到台灣旅遊期間,遭其同行男友陳同佳殺害,並藏屍行李篋中,置於捷運站附近草叢,事後陳同佳返回香港。由於兇案在台灣發生,疑兇卻已返港。本港與台灣又無司法互助協定,涉嫌謀殺潘女的疑犯無法引渡返台受審,本港警方又受限現行法律條文,無法落案控告陳涉嫌謀殺。
針對這宗案件,保安局提交至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建議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份」之間的條文刪除,港府即有法律基礎處理相關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以堵塞漏洞。另外,亦建議容許以「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的地方,並讓行政長官可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
拖篋棄屍引極大關注 保安局冀修例堵塞漏洞
保安局提交的文件表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已實施 21 年,其間有不少涉及嚴重罪行的潛逃案件,凸顯出不法份子潛逃到另一司法管轄區以逃避法律制裁。當中尤以去年在台灣發生的拖篋棄屍最為轟動,案件涉及一個香港人涉嫌在台灣殺害另一個香港人,然後返回香港。
保安局在文件中表明,案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而死者的家屬除極度哀痛外, 更多次致函及與特區官員會面,表示這制度上的漏洞極不公義。而社會亦有聲音質疑特區當局對打擊跨境嚴重罪行的決心。有見及此,政府詳細地檢討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認為必須盡快修訂,以堵塞漏洞,保障社會安全。
現行法例「不適用於中國其他部份」 港府受限無法處理台灣請求
現時香港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以及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但根據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第503章《逃犯條例》,兩條法例均清楚列明條文「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份」。換言之,在現行法律規定下,香港並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的請求。去年2月起,台灣地檢署曾三度去信港府提出司法互助,希望港府提供案件相關資料,惟始終未獲回應。
港府建議刪除條文 將有基礎處理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出的刑事請求
但根據保安局最新呈交至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文件顯示,港府建議將上述兩項法例中的相關條文限制刪除,如此港府即將有法律基礎處理世界上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提出的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並且與該等司法管轄區進行個案協助。
建議明確區分「一次性個案方式」」與「長期移交安排」
保安局指,現行的「長期移交安排」運作行之有效,但「一次性個案方式」的操作不切實可行,因在立法會討論相關個案時案情便會被公開,或會驚動逃犯即時潛逃,亦可能違反公平聆訊的機會。因此保安局建議明確將《逃犯條例》下的「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與「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區分。
參照外國做法 建議行政長官發證明書處理移交請求
「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的程序方面,局方建議參照現時不少採用「個別移交」安排的國家皆由行政機關,例如國務大臣、外交部長等發出證明書實施該等安排,建議由行政長官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
而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目的,是為了在不驚動逃犯或公開披露個案細節的情況下,容許按請求向法庭申請臨時拘捕令,並展開程序讓法院進行聆訊及作裁決等程序。
「一次性個案移交」須符合現有條文 人權保障只增不減
而保安局指,明文規定「一次性個案移交」必須實質上完全符合現時《逃犯條例》的條文,特別是現時所有的人權保障,並且只能增加而不能減損該等保障。按現時港府與20國簽訂有效協定的內容,有一條條款是19個國家均大致相同,就是「被控或被定罪的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被要求方有權拒絕移交;或者疑犯/犯人一經交回,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判時受到不公平對待、被懲罰、被拘留或使其人身自由受限制時,亦可拒絕移交。當然,謀殺國家元首及家屬,並不屬於政治罪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將於本周五(15日)討論相關建議,局方計劃在本立法年度提交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