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獸器「咬」人】元朗石塘村男子行草叢 雙腳被兩捕獸器夾傷

撰文:劉高麟
出版:更新:

今(28日)早上11時許,57歲姓曾男子,報稱在元朗石塘村近一農地的草叢中,雙腳竟分別誤踏着兩個捕獸器,當場被夾,頓時跌坐在地,腳部痛楚難當。消防員接報到場,協助將他從捕獸器救出,並送往博愛醫院治理。警員經初步調查,相信事件無可疑,將案件列作有人意外受傷處理。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管有狩獵器具,亦不得使用狩獵器具狩獵野生動物,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如狩獵或管有任何由《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則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根據資料,漁護署於前年在戶外巡查時,共檢獲近200個捕獸器,並檢控了一人,罰款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