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走犯】無指引規定押犯需鎖手銬 資深警:警員做法需改進
撰文:魯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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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麗醫院今早發生「走犯」事件,一名留醫醫院的34歲男犯人今日藉詞去廁所,趁警員於門外守候時乘機由假天花爬走逃逸。據資深警務人員透露,一般押解犯人指引沒有明文規定必需使用手銬及押解鏈,如犯人需要如廁警員亦或會為其解開鏈銬,但認為是次案件警員應考慮帶犯到逃走風險較低的廁所,做法有很大改進空間。
逃走犯人34歲李亮(LI LEON,前稱李俐樺),於昨晚(15日)還押其間報稱不適,被送往瑪麗醫院留醫,至今日(16日)上午約8時30分,犯人報稱要去廁所,其後於廁所爬上假天花逃去無蹤。據鄰床病人指,疑犯首日到醫院留醫時被鐵鏈鎖背,在床上時亦有鎖鏈扣手。
據資深警務人員透露,有關警員押解犯人的指引規定最少要由兩名警員押解一名犯人,而有否需要使用手銬及押解鏈,則由當時負責案件的警長或值日官決定,並沒有明文規定必需,但一般很少會完全不用,其考慮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質輕重,犯人的背景等,例如如果犯人曾有逃走、恐怖性或嚴重罪行,警員防備亦會較高。另外由於犯人曾留醫醫院,一般醫生在評估犯人情況後,可以建議警員是否應該使用手銬或押解鏈,因此認為需要調查清楚案件當中過程。
應選擇其他廁所 減低逃走風險
另外如犯人有需要上廁所,警員一般會視乎犯人的需要而考慮要否解開手銬或押解鏈,然後因考慮到犯人私隱,警員一般會於其如廁位置以外最短的距離守候,如廁格的門外、或是獨立廁所的門外。資深警員認為是次案件犯人由假天花逃走,負責警員或未必了解廁所的結構,因而「防不勝防」,但警員可以考慮醫院內是否有其他廁所,如有廁格的廁所讓犯人如廁,減低他能逃走的風險,因此認為今次警員有責任及做法有很大改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