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門一連4日反黑工 搜134目標地點拘30人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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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一連4日(9日至12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光影行動」和「曙光行動」,警方聯同勞工處亦進行代號「權能者行動」。行動中, 各部門一共搜查134個目標地點,共拘捕22名懷疑非法勞工、5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

入境處檢走一部非法勞工送外賣時所用之單車。(入境處提供)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34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5男1女,年齡介乎23至44歲。當中兩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行街紙」。

「權能者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中區、東區、灣仔區及西區搜查了100個目標地點,包括停車場、食店、按摩店及餐廳。行動中,一共拘捕16名懷疑非法勞工,分別為7男9女,年齡介乎19至57歲,當中3男3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1男2女亦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人員亦拘捕5名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男僱主,他們年齡介乎35至68歲。另外,人員拘捕3名逾期逗留人士。當中10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交由入境處跟進。

行動共拘捕22名懷疑非法勞工、5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指 ,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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