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豐大廈3級火|大廈至少7個滅火筒逾期未檢查 最長2019年至今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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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敦華豐大廈發生奪命三級火,造成5人喪生。大火揭發大廈2008年被屋宇署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惟法團16年以來未完成消防安全指示。《香港01》記者發現大廈內多個滅火筒逾期未檢查,由接近1年至4年不等。

消防顧問梁錦得解釋,滅火筒壽命相當長,須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如無問題,一般毋須作更換。梁指,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定,舊樓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包括加設喉轆系統,因其供水力強及時間長,遠勝滅火筒,故有喉轆的話未必需要設置滅火筒。現場所見,華豐大廈內亦有喉轆,惟消防處早前回覆查詢時表示,大廈火警警報系統、消防栓、喉轆系統及滅火筒,都不在有效操作狀態。

滅火筒本應在2019年11月22日完成檢查,卻未有遵從規定。(《香港01》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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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例,擁有人須安排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每年檢查滅火筒最少一次。另外,滅火筒須每5年進行水壓測試,以確保該消防設備時刻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惟記者走訪大廈多個樓層觀察,發現至少7個滅火筒逾期未檢查。最長時間一支滅火筒距今接近4年未檢查,該滅火筒本應在2019年11月22日完成檢查,卻未有遵從規定。其餘過期的滅火筒分別在2022年、2023年需要完成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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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顧問梁錦得表示,根據消防條例,只要滅火筒被放置於處所內時,便會受到法例規管,須要每一年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及保養一次。若確定滅火筒在良好工作狀態下,一般而言可以使用多年。滅火筒是否在良好狀態,有時會受到存放環境所影響,有機會因為鐵製樽身生鏽而無法通過水壓測試。

他又指,以舊有的消防規範而言,標準要求物業於每200平方米要設置一至兩個滅火筒,但目前《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新標準要求大廈加設私家街井喉轆設備,以取代滅火筒,因喉轆供水力強及時間長,而滅火筒每支只能使用一分多鐘。

記者於現場所見,華豐大廈內亦有喉轆系統,未知是否能運作。消防處表示,於火警事發當日到有關大廈開展調查,發現大廈內包括滅火筒等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不在有效操作狀態。隨後於上周五(12日)成功向相關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消除有關火警危險。如相關人士未能於限期內遵辦通知書的規定,消防處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大火揭發大廈2008年被屋宇署發出消防安全指示,當中包括要求更換防火門,以耐火物料圍封非緊急設施、提供符合耐火能力的固定窗等。法團拖到2011年申請樓宇維修資助計劃,申請延期至2012年,之後於2015年及2020年,兩度聘任顧問公司處理有關指示,但仍未遵辦事件。屋宇署曾發出勸喻信,法團於2023年4月委任註冊檢驗人員,並於5月向屋宇署提交訂明檢驗報告,前後拖足16年,至今仍未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