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社論|香港不能做巨嬰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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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李家超上任後首赴北京述職,國家主席習近平稱許他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大力恢復經濟活力,積極回應民眾關切。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亦對示「充份肯定」李家超和特區政府的工作。閉門談了什麼,外界當然不得而知,但若說沒有談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那就不大可能。在不到一個月之前,中央政府才致函李家超,要求他匯報《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情況,並且有指明事項的附件。

特首作為香港特區以及特區政府的雙重首長,對香港特區以及中央政府雙重負責,這兩個「雙重」構成了特首向國家主席以及國務院總理述職的基礎。而在《國安法》生效以後,特首再多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職份。李家超收到中央政府公函後所發表的聲明,便是以特首以及國安委主席的身分而作出。《國安法》第11條亦列明,特首應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特首每一個職份顯然伴隨着一份問責,中央與特區、國家領導人與特首的從屬關係井然有序。

身兼國安委主席 特首責無旁貸

事實上,按着香港特區的憲政秩序來說,國安委主席別無他選,不可能不是特首。特首作為特區首長,本已肩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而在行政主導的體制下,他亦擁有莫大權力,正如終審法院在緊急法司法覆核中確認特首具備寬廣且具彈性的立法權力,以迅速和充分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以往特首欠缺一個專責維護國家安全的辦事單位,但《國安法》不只設立了國安委,由特首統領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入境處處長等主要官員維護國安,甚至容許國安委作出的決定免受司法覆核的挑戰。特首既有責任,又有權力,就得做出表現。

然而,中央政府這次要致函要求特首匯報國安事務,而且是在終審法院宣布是否受理律政司就黎智英外聘律師的上訴申請前夕,似乎反映了特首的表現未能令人安心。若然在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中聘用海外律師,或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為什麼律政司在高等法院卻一直認同原有的審批準則,只是反對原審法官如何行使酌情權?至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時,律政司雖然指出原有準則不應適用於涉及《國安法》案件,卻又正如判詞所指,既沒有實質支持,亦沒有把新準則具體闡明。特首不但在政府架構中是律政司司長的上級領導,亦在國安委中與司長有着主席與成員的關係,實在責無旁貸。

把責任歸咎於特區法院,是不公道的。梁愛詩、陳弘毅、烈顯倫說了什麼,在此不贅。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判詞更是表明清楚,「當關乎國家安全的考慮在專案認許申請中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那當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可以預期,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作出釋法,往後國安案件若要申聘海外律師,法院亦必定會從嚴審批,首要考慮國家安全。現在黎智英的申請木已成舟,最好當然是尊重司法程序的結果,但即使特首認為萬不得已,他亦可以從入境管制方面着手,考慮撤銷指定人士的簽證。不但入境處處長是國委安成員,《入境條例》亦賦予了特首驅逐「不受歡迎入境者」出境的權力,更何況國安委所作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梁愛詩、陳弘毅、烈顯倫均認同法院已恰當作出裁決。(資料圖片 / 羅君豪攝)

「萬大事有中央」也要用好手上工具

還記得特首早前接受《香港01》專訪時,提到他應對土地問題的工具箱有很多工具。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他的工具箱不也是有很多工具嗎?不能否定,建議中央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一個工具,但這不是唯一工具,甚至可以說是借用別人的工具,這是不是負責任的表現,相信不言而喻。舉個例子說,2月香港第五波疫情爆發,習近平下達「三個一切、兩個確保」的指示後,中央援港抗疫的人力、物力陸續來港。這是同舟共濟,是雪中送炭。但如果我們能做好防疫工作,用好公私營醫療體系,從一開始便避免疫情失控如斯,內地就不用援港抗疫。3月,中聯辦甚至派出兩支抗疫小分隊,「直插一線,了解實情」,不也是側面反映了特區政府未充分履行抗疫的主體責任嗎?

建制派經常以「總兜底人」來形容中央。這不是錯,但動輒依賴別人「兜底」,絕不是負責任的表現,也不是「一國兩制」的意思。恰恰相反,這是跟過往「河水不犯井水」、陸港區隔的心態一樣,是消極「一國兩制」。它的消極之處在於抱着「萬大事有中央」的心態,沒有積極做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為人父母的最明白,自己雖然是子女的最大支持、最強後盾,但同時絕不希望子女過度依賴,成為扶不起的阿斗。用今天流行的話說,就是出了個「巨嬰」,或者是「媽寶」。

由白皮書到四中決定 中央為何用權?

上個月前國家主席江澤民逝世,一些人懷念他對香港相對放任的態度。其實那不是放任,而是信任,是董建華相對積極有為的施政方針,令中央感到放心。用同一角度看,中央在2014年要頒布《「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特首「是香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支持特首「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反映的便是中央對於特首日漸不放心,對於香港政府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成績未算滿意。

到了2019年, 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決定》,表示要完善中央「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而引起社會一些人的憂慮。回歸廿五年來,由「一國兩制」白皮書到十九屆四中全會,建制派和民主派都把焦點放在中央對港行使多大權力的問題上,犯了相同的錯誤。不論是高舉「中央有權」論,或者視中央為「一國兩制」破壞者,都忽視了中央參與香港事務的背景。誰可以行使權力是西方政治學的問題意識,為何需要行使權力才是中國治理的關切所在。不看後者,只問前者,任何人也無法理解中央治港的思維。

特首李家超11月27日收到中央政府按《香港國安法》第11條發出的函件,翌日向中央提交報告,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聘用海外律師問題釋法。(資料相片/梁鵬威攝)

以《香港國安法》來說,第7條訂明香港應當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便是把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的原因說明了出來。《國安法》不但不是中央要搞砸「一國兩制」,甚至嚴格來說,也不只是因為2019年的所謂「黑暴」,而是特區政府尚未履行國安立法的責任。若然香港早已制定健全的國安法律,縱然社會出現大規模騷亂,政府自有足夠的能力應對,又何須中央操心操勞?

中央有權為香港制定《國安法》,但這本來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設立了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但香港國安委才是「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由特首「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雖然在香港派駐聯絡辦公室,可以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各樣事項,中聯辦主任也是國安委顧問,但聯絡始終是聯絡,顧問始終是顧問,而不是管治香港的責任人。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不從屬於任何其他單位或機構;香港特區以行政長官為首長,高度自治以及維護國安的事務,都是由特首來向中央負責,向領導人述職、報告。

定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的鄧小平,曾言「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展現出「愛國者治港」新氣象的李家超,在新時代、新征程大有可為的香港特區,不應該令鄧小平當年的信任落空,也不應該辜負中央以及香港人眼下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