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大興集結案|2男女罪成囚17.5月 案發時14歲男子判教導所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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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屯門疑有不明氣體,約200人響應網上號召,到警方的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抗議警方在該處進行催淚煙訓練,警方驅散時拘捕多人。其中3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等罪,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今(27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三名被告在案中積極參與,其中一名被告更拆除欄杆,用以堵路,最終判其中兩名被告監禁17個月15日。另一名案發時14歲的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
3名被告分別為吳顥筠(24歲,女,無業)、陳樂期(28歲,地盤工人)及19歳男生。非法集結罪指3名被告於2019 年10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此外,他們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中吳和陳以T-shirt 蒙面,19歲男生則以口罩蒙面。吳則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涉及一枝噴漆。
2019年10月30日,有市民稱屯門疑有不明氣體,約200人響應到警大興行動基地集結。(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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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於禁蒙面法覆核案前夕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為高院審理《禁蒙面法》司法覆核的前一晚,當晚約有200人集結,歷時約45分鐘,期間有人叫喊「死黑警」等侮辱性說話,以及以鐳射光束射向基地。現場至少10多個欄杆被拆,遭搬至附近的馬路。警員發出警告時,集結人士未有理會。
最年輕被告曾折欄杆堵路
法官又指,從三名被告帶同的裝備,顯示他們早有準備參與非法集結,認為他們是積極參與,19歲被告案發時拆除欄杆,用以堵路。因吳和陳承認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最終判吳及陳監禁17個月15日。19歲男被告案發時14歲,考慮其年紀和參與,採納報告建議判他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746/2020, DCCC 7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