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保安局去信《明報》反駁有關境外干預罪報道

撰文: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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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昨日(22日)刊出有關《基本法》第23條的報道,引述有學者評論擬訂立的「境外干預」罪較《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罪,將涵蓋更多境外干預情况。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去信《明報》總編輯,指報道或令人產生不必要顧慮和誤解,強調保安局長已多次公開指出,干犯「境外干預」罪是要符合三個條件,一般市民不會輕易誤墮法網。

保安局的信中指出,建議的「境外干預」罪的三個條件為:(1)配合境外勢力;(2)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等);及(3) 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等)。換言之,要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達到「三連中」,才會觸犯「境外干預」罪,絕對不會出現有人誤墮法網的情況。

對於《明報》引述有學者擔憂因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保安局指,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不會涉及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更遑論使用暴力或作出任何犯罪行為,因此無需顧慮。針對

《明報》報道亦引述有觀點指「境外干預」罪「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保安局強調,此說法完全錯誤,重申有關罪行的立法建議完全正當,亦屬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