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前工程師涉30年前隱瞞物業利益 騙房津94萬元 罪成候判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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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署前工程師涉於逾30年前,隱瞞其物業的擁有權,成立空殼公司後再將單位租給自己,以騙取政府房屋津貼逾94萬元。他早前否認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受審,案件今(31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押後至2月6日求情,被告准以6萬元保釋候判。

被指於1989至1995年欺騙及用假文件

64歲的被告鄭偉雄,被控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案件發生於1989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間。被告於1990年4月由機電工程署(機電署)借調到建築署,任職屋宇裝備工程師。他於1995年1月晉升為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被告案發時合資格申請政府自行租屋津貼。《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公務員不得就其本人或親屬享有經濟權益的住所申領租屋津貼。

被告鄭偉雄被指逾30年前騙房津94萬元,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借他人之名成立空殼公司持有物業

法官裁決時指,被告於案發期間曾經租住杏花邨一個頂層複式單位,並向香港政府申領租屋津貼。該單位的業主是一間名稱為「自勝有限公司」的私人公司。控方指,自勝是被告借他人之名成立的空殼公司,並透過該公司去持有涉案單位。控方指被告違反了《公務員規例》有關房屋福利的條款所規限,因為他實際享有涉案單位的經濟權益或財務權益。

被告稱受堂兄委託成立自勝

被告自辯時稱,案發時受堂兄鄭煥超委託,協助他成立自勝以買入單位投資,再由被告承租。基於鄭對被告的信任,鄭全程沒有參與過投資計劃,亦不曾與被告見面或通話。惟法官認為此說法匪夷所思,不相信有人會於80、90年代拿出二十多萬元來投資物業,卻對投資計劃不問不聞。

鄭當時月薪僅5千如何應付每用1.4萬供款

再者,鄭當時是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人,月入僅5千元。除去銀行的按揭貸款,鄭亦須支付20萬,即其每月薪金的40倍以上。事實上,在被告租用涉案單位的最初兩年,只須支付月租1.2萬元予自勝,但自勝每月就着單位的供款卻是逾1.4萬元。法官質疑,一個薪金只有5千元的工人,又如何能夠每月拿出3千餘款來供款。

被告隱暪單位的經濟利益

法官認為以上說法,均是被告在證人台上臨場虛構出來的謊言,拒絕接納其證供,並裁定被告便是一直擁有和操控自勝的人。而本案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瞞報他在涉案單位內有經濟權益,是因為清楚若如實申報的話,他將會失去申領租屋津貼的資格,不會獲批任何租屋津貼,其行徑純粹是為了意圖誤導政府和欺騙政府的租屋津貼而做出來的,故裁定其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97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