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年2024|張舉能稱以制裁威脅不能接受 透露將建新高院大樓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2024年的法律年開幕儀式上提到,司法機構過去數年常被人透過《國安法》的稜鏡來審視,但以這眼光看待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會產生非常狹隘甚至失實的看法。張官重申,無論外間有何種說法或評論,香港的法院及法官將繼續履行憲制責任,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公正有效地主持正義,若法官履行職而受制裁或報復威脅,將會與實踐法治背道而馳,這是絶不能接受的。
張官又透露,位於銅鑼灣的新區域法院大,將會在不遲於2027年竣工及啟用,而高等法院亦有興建新大樓的工程;司法機構亦會進一步推進電子處理系統以處理法律程序。
續用普通法是長期國策
張官在講辭提到,香港在《基本法》下,是普通法適用的地區,在這制度下,會遵循先例原則,要求同類案件給予相同的處理,確保法庭裁決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促進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他重申這是一項長期國策,並會一直保持。
法官須在不受干擾下處理案件
張官又指,法官在主持法治公義時,必須在不受干擾或非正當壓力下處理案件,若他們在履行職務時遭受制裁或報復的威脅,將會與實與法治背道而馳,這是絶對不能接受。
不會屈服於壓力而作有罪或無罪裁決
而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上,張官指《香港國安法》第三條列明, 司法機構有責任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但這並非指法庭會盲目將所有被告定罪,或判處最高刑罰,法庭會嚴格及公平地按照法律執行司法工作。張官指,法庭不會屈服於任何壓力而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亦不會理會任何形式的滋擾或威脅,正如所有其他刑事案件過往的處理一樣。
他又指,各級法院在過去一、兩年有些案件,包括終審法院法官之間,都持有不同意見,他指這已證明法官工作表現高度專業、思考獨立,並且忠於法律。這並非代表他們的判決不容批評或異議,也不等同那些判決不可改變。
2024年法律年開幕在大會堂舉行。(詳看下圖)
新區域法院會不遲於2027年啟用
此外,張官又透露位於銅鑼灣的新區域法院,會如期推進,新大樓料會不遲於2027年竣工及啟用;另外新高等法院的工程,會在金鐘道政府合署現址用地為興建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現在原用的高等法院大樓會繼續使用,作為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的一部份。
遙距聆訊草案會於今年提交立法會
另外,張官又透露,《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將在今年稍後時間提交立法會,若草案通過成為法例,法庭將有更大空間,在無損司法公正及符合司法公開原則下進行遙距聆訊。
望於2026年全面推行電子訴訟平台
他亦銳意把訴訟程序由紙本系統推進至以電子方式系統,並透露一般簡稱為「iCMS」的電子系統,已在區域法院的大部份民事法律程序以及裁判法院傳票案推行,計劃今年內推展至其他級別的法院,尤其處理大量民事案的高等法院,並希望能在2026年要求所有法律代表必須使用電子訴訟平台。
望更多資深同業加入高院法官行列
法律人才方面,張官希望法律專業中的菁英會認真考慮出任法官,箇中無疑涉及作出個人和金錢上的犧牲,而法官的工作亦忙碌亦充滿挑戰,且不時需承受壓力和忍受孤獨,但法官的工作饒具意義,能賦予真正的滿足感和回報。他稱去年在區院招聘上反應熱裂,他希望資深一輩的律師也能加入高等法院法官的行列。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演辭全文)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各位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我謹代表香港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蒞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這項年度盛事讓社會聚焦司法工作與法治,兩者均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賴以持續繁榮和成功的基石。
香港在《基本法》下,仍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國家主席習近平上次於二○二二年訪港時,重申這個安排是一項長期國策。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有其明顯優勢和益處。
普通法制度,為文化和傳統迥異的司法管轄區塑造及提供了法律框架。普通法制度的核心在於堅定不移地恪守公平和平等的原則。普通法制度獨有的遵循先例原則,要求對同類案件給予相同的處理,從而確保法庭裁決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也促進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與此同時,普通法極其強調嚴謹的分析和類比推理,且在情況需要時願意重新審視和反思既定的概念和範例,故此,普通法能應對和適應瞬息萬變的世界。正如有人指出,普通法具備的實用性、靈活性、適應力和具備演化的空間,是法律制度得以應對挑戰以及順應當今社會需求的重要特質。
再者,普通法制度在香港沿用逾一百八十年,是香港市民熟悉和信賴的一套法律制度。公正無私的法官、對辯模式的訴訟、無罪推定、對程序公義的保障、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準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舉幾個我們司法制度根深蒂固的特徵為例,這些都是香港人習以為常,讓人感到安心的制度特色。
普通法制度亦是香港眾多國際商貿夥伴和投資者相當熟悉的制度,不論他們背景為何,亦不論其本國是實行普通法還是大陸法的司法管轄區。英語是普通法的語言,是國際商務和交易中通用的國際語言,因此,我們的法庭程序和判決(在使用中文的同時)採用英語,有助確保外界容易理解司法程序,並促進對我們法律制度的信心。事實上,值得注意的是,包括香港在內的許多主要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均為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
香港擁有大批有才能、富經驗的普通法律師,為我們的法律制度提供支持。當中許多在本地接受培訓,亦有相當一部分在海外接受教育,包括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一些頂尖法律學院。因此,香港繼續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既可充分利用香港既有的人才資源,亦可吸引更多海外法律人才加入香港市場,提供法律服務。
至關重要的是,普通法制度的延續對於我們國家和香港本身而言都是一項顯著成就,是成功落實「一國兩制」的體現,以及彰顯香港作為國家特別行政區獨一無二之處。事實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我們實行大陸法的國家境內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這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其獨特法律體系去承托這個資本主義社會的堅定信心,從而加深公眾與國際社會對香港於一九九七年後持續成功的信心。因此,香港繼續實行普通法制度,堅定不移地恪守法治和司法獨立,對於「一國兩制」方針的持續成功至為重要。
鑑於普通法制度在香港順利延續的重要性,這個制度有哪些關鍵元素需要我們時刻保持警覺?我想從司法機構的角度重點指出一些我們應格外留意的事項。
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核心在於其法院和法官。法官不僅判決案件,而且建立案例。他們作出的判決除了是其席前審理案件的結果,亦為日後判決案情和爭議點類似的案件起着指導甚至規範的作用。誠然法例由立法機關制定,但其詮釋和應用卻是法院的工作。法院對一項法例的詮釋,其本身就成為具約束力的法律,影響將來案件的結果。
因此,我們必須羅致和挽留最出色的法律及司法人才職掌法院。普通法制度其中頗為獨特之處,就是除了內部晉升外,法官還從經驗豐富的法律執業者中招聘。我們的法律制度要行之有效,實有賴法律專業中的菁英願意適時認真考慮出任法官。箇中無疑涉及作出個人和金錢上的犧牲。法官的工作既忙碌亦充滿挑戰,且不時需承受壓力和忍受孤獨。但與此同時,法官的工作絕對饒具意義,能賦予真正的滿足感和回報。這不是一份人人都適合的職業,實際上它不只是一份職業,更是一份呼召,等待着熱心服務社會者的回應,就是那些受惠於這個法律制度而事業成功,正在尋求以有意義的方式去回饋該制度的法律執業者。
在最近一輪區域法院法官招聘中,中層資歷的法律執業者的熱烈回應,令我們感到相當鼓舞。為了使香港普通法制度,尤其是司法機構的工作,得以長遠持續,我寄望法律專業的資深一輩能一如他們的後輩申請區院法官一職般積極,甚至更踴躍地申請加入高等法院法官的行列。
為使普通法制度得以妥善運作,廣大社會也必須加深對它的瞭解。當法庭作出具爭議性或不合部分人心意的決定,社會大眾對法官的決定或其理據加以評論或批評,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假如某項判決裁定政府敗訴,而政府像其他訴訟人般提出上訴,那也是正常不過的。但把法官個人與其決定或理據混為一談,這便不利於我們普通法制度的成功。批評法官的決定或理據是一回事,但質疑法官的誠信或其專業上的持平公正卻是另一回事。同樣,將法庭個別判決與司法機構相提並論,對普通法制度的穩健亦無裨益。當法庭作出不受歡迎甚或是錯誤的決定時,這並不代表司法體系或司法機構運作失效,或需要進行變革。我們的法院體制設有多級上訴程序,正是體會到理性的人有時也會觀點各異,錯誤間中亦有可能出現。上訴制度恰好就是為了糾正錯誤和澄清法律問題而設。
法官必須能夠在不受干擾或非正當壓力下對案件作出判決及在判詞中解釋其決定,這點對司法獨立至關重要。所以,當法官只是在履行其司法職務時,卻遭受制裁或報復的威脅,實與法治背道而馳,絶對不能接受。法院在過去一、兩年所裁決的案件,包括終審法院法官們之間持有不同意見的裁決,已顯然證明我們的法官工作表現高度專業、思考獨立,並且忠於法律。這並非代表他們的判決不容批評或異議,也不等同那些判決不可改變。在這方面而言,必須謹記,儘管普通法包含法庭的判例,但它更擁護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及立法機關在此前提下擁有的主權。在實踐中,這意味著所有案例法,除關乎憲法問題或基本權利的案例法外,均可能被立法機關更改。事實上,成文法典中不乏立法機關修改、改變或推翻案例法的例子。這就是我們的普通法制度在《基本法》下所規定的運作方式。
在司法機構方面,加強司法學院的工作具有策略意義。司法學院的工作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行政委員會督導,及在專業行政總監領導下執行。司法學院為新晉法官提供培訓,亦為資深法官提供持續進修和培訓。培訓內容不僅涵蓋個別法律專業領域的知識,還包括入職培訓、審案技巧、司法操守與行為、壓力管理及法官身心健康、法學比較研究(包括內地法律與法制)等課題,以及專業考察和交流。顯然,審理案件和履行司法職務的司法人手越多,給法官接受司法培訓的時間就越充裕,我們的法官也就能獲得更好的培訓,這一切都有利香港的普通法制度。
法院處理案件有效迅速,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方能穩健蓬勃地發展。除了增加司法人手及提升司法質素外,建立一個有效執行司法工作的高效法院系統亦十分關鍵。就此,我以往已提及司法機構銳意把我們的訴訟程序及相關服務,由紙本系統推進至以電子方式為主的系統。關於這方面,一般簡稱為「iCMS」的電子系統,已在區域法院的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以及裁判法院傳票案件順利推行,並計劃今年內推展至其他級別的法院,尤其重要的是處理我們大部分繁重民事訴訟的高等法院。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對於我們在二○二六年要求所有有法律代表的訴訟人必須使用電子訴訟平台的目標,初步給予非常積極的回應。我們在本月較早時間已就此向所有持份者發出關於我們的建議及推行細節的諮詢文件。
此外,《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將會在今年稍後時間提交立法會。草案倘若通過成為法例,法庭將有更大靈活空間,在無損司法公正及符合司法公開原則下進行遙距聆訊。
就改善司法制度效率與成效的議題,我可以高興的說新的區域法院的工程計劃正如期推進。座落銅鑼灣的新區域法院綜合大樓將不遲於二○二七年竣工及啟用。至於新高等法院的工程計劃,我們感謝行政長官同意劃定金鐘道政府合署現址用地(即現時高等法院大樓相鄰地段)作為興建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之用。而重要的是,司法機構可保留高等法院大樓現址用地,作為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的一部分。這幅聯合用地的可准許總樓面面積,遠較原本向司法機構提供的用地的可准許總樓面面積為大,令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在位置和設計方面更為理想。鑑於高等法院現址長久以來是香港司法工作的象徵,這幅用地確實是構建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的不二之選。對於行政長官同意讓高等法院保留原址並擴充規模,我們再次表示深切謝意。這是我們為下一代對建設法治的未來所作的重要投資。誠然,新大樓需待現時金鐘道政府合署用戶全部遷往新辦公室後,方可動工興建,而現時的高等法院大樓亦需待毗鄰新大樓竣工後才可進行清拆重建。然而,初步規劃及設計工作不必延緩,且快將展開。
最後,討論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必須提及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 司法機構有責任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司法機構十分重視此責任。當然,這並非表示法庭會盲目將所有被告人定罪,或在定罪後判處最高刑罰。相反,法庭在嚴格公平地按照《國安法》及其他適用法律的條文執行司法工作時,會按照《國安法》第四及第五條的規定充分尊重所有基本權利。法庭不會屈服於任何壓力而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亦不會理會任何形式的滋擾或威脅。正如所有其他種類的刑事案件一樣,被告人若證實有罪,便會被定罪並判刑;反之則被告人會無罪釋放。假如法庭犯錯或被指犯錯,而訴訟一方提出上訴,審理上訴的法庭會依照適用的法律及程序,仔細審核下級法庭的決定。我們的司法制度素來如此運作,將來亦然。
過去數年,司法機構的工作時常被人透過《國安法》的棱鏡來審視。以這種眼光看待司法工作,乃至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現狀,必然產生非常狹隘,甚至失實的看法。但無論別人對我們法律制度提出怎樣的說法或評論,有一點是社會大眾可以肯定的:我們的法院及法官將繼續履行憲制責任,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公正有效地主持正義。這一點也是對普通法制度得以在香港延續至為重要。
最後,我謹祝願各位與家人在新的一年身體健康,喜樂滿懷。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