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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生效前解僱僱員並不划算

撰文:王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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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於2025年5月1日(即轉制日)實施取消使用僱主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對沖」安排)。在轉制日後,僱主不可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則可繼續用於「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

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並不能節省遣散費或長服金

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在轉制日後,現職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會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僱主的強積金供款(不論是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的供款,亦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可繼續用以「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分。再者,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當時的工資及服務年資計算,故無論僱員在轉制日後的工資有否增加或年資繼續增長,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分已經確定且不會改變。另一方面,僱主如保留現職僱員,該僱員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會繼續增長,日後可用以「對沖」其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分,參考例子如下:

轉制日後,遣散費或長服金總額(即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總和)仍以39萬元為限,超出39萬元上限的款額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亦即從遣散費或長服金不可「對沖」的部分減去。

如現職僱員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在轉制前已達39萬元,在轉制日後繼續受聘,其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都不會再增加。相反,如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然後再聘用新僱員,新聘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須重新累計至最高39萬元,且全數不能以僱主的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主的總支出會比保留現職僱員高,參考例子如下:

備存僱員工資紀錄

僱主必須備存現職僱員在轉制日前12個月的工資紀錄,直至有關僱員離職後6個月為止,以便日後有需要時計算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

為協助僱主適應政策轉變,政府會向僱主提供為期25年的資助,分擔僱主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及長服金支出。想了解多點取消「對沖」安排及「政府資助計劃」詳情和有關計算方法,歡迎瀏覽專題網站https://www.op.labour.gov.hk/tc/main.html,或者使用網站內的計算工具「計得掂」!

(資料及相片由客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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