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強姦西非漢被撤人身保護令 官指無理行為至超時羈留非違法

撰文:凌子淇
出版:更新:

西非漢以免遣返聲請留港,但2016年因涉強姦妻子朋友,被判罪成後入獄10年,及至去年刑滿出獄後一直被入境處羈留。他再申請免遣反被拒,遂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並獲批。律政司不服決定提出上訴,並指西非漢因為拒絕配合入境處而被羈留。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今(22日)頒判辭解釋指,西非漢長時間被羈留,因他未認真處理免遣返聲請,他對入境處亦採不合作態度,以致羈留時間超出合理範圍,認為不能應而裁定他的羈留屬違法,因而決定撤銷其人身保護令。

妻子分娩時姦妻子朋友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Johnson Benjamin(43歲,西非人)。答辯人在2012年以旅客身份來港,因逾期逗留被捕,其後提出免遣返聲請,獲准擔保留港。他及後數年在港結婚生子,但被指於妻子留院分娩時,強姦妻子的一名朋友,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0年,去年刑滿出獄。他最終於去年服畢刑期,並獲批人身保護令,後被撤銷。

答辯人Johnson Benjamin在高等法院申請得人身保護令,但遭上訴庭撤銷。

若答辯人盡力爭取一早已解決

上訴庭在判辭指,原審法官高浩文正確地裁定,答辯人的免遣返聲請出現延誤,明顯是他自己造成的,因他早於出獄前10年已首次申請,卻是在臨出獄之際才認真看待。若答辯人有盡力爭取,事情一早便能解決。原審亦正確地裁定,答辯人在羈留期間取回護照時態度不合作,導致申請延誤。

無理行為令羈留超時非違法

上訴庭認為,原審不應以答辯人被羈留時間太長為由,而裁定入境處非法羈留。倘若一名羈留人士因自身無理行為,以致出現超出合理範圍的羈留時間,法庭不應因此裁定羈留屬違法,否則羈留人士便可藉著一些無理及不合作行徑拖長羈留時間,以獲得更高的釋放機會。

是次申請與其過往判刑無關

上訴庭亦提到,原審向答辯人批出人身保護令時,似乎有考慮到他因犯強姦罪而被關押了一段長時間,但這屬原則性犯錯,因本案著重於羈留答辯人是為將他遣返回國,與他過往的定罪刑罰無關,法庭衡量入境處羈留是否合法,不應考慮這個不相關的因素。

案件編號:CACV 2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