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少女賣初夜 有事主僅獲100元 3賣淫集團成員和1嫖客認罪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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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瓦解一個操控未成年少女的賣淫集團,指他們以2萬元出售少女初夜。三名集團成員與一名男嫖客被捕,被控以導致另一人賣淫、依賴他人賣淫為生和非法性交等多罪,他們今(30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案情指,兩名15歲少女被游說賣淫,其中一人原本獲承諾有5000、6000元報酬,惟事後只獲100元。案件押後至翌年2月7日判刑,期間索取兩事主的創傷報告,以及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

3男1女被告依次為李家良(45歲,地產經理)、鄭嘉華(31歲,助理工程督察)、司徒詠祖(21歲,地盤工人)和廖靜雯(女,33歲,鋼琴老師)。李為案中的男媒客,另三名被告則安排賣淫。

助理工程督察認14罪 涉及兩15歲女童

鄭、司徒同承認1項導致另一人賣淫罪,涉及女童X (案發時15歲);鄭、廖同承認1項依賴他人賣淫為生罪,涉及女童Y (案發時15歲)。

鄭另承認12項控罪,包括涉及Y的4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4項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2項依賴他人賣淫為生罪、1項煽惑16歲女童作猥褻行為罪;及涉及X的1項導致另一人賣淫罪。

李則承認1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1項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以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均涉及Y。

被告司徒詠祖。(劉安琪攝)

X離家出走 被友人遊說賣淫 事後僅獲100元報酬

案情指,女童X於2021年11月認識女子林曉文。X其後離家出走,居住於尖沙咀一酒店,由林代為支付租金。被告司徒詠祖是林的朋友,見過X數次。

2022年3月,林和司徒向被告鄭嘉華提供X的資料和照片,指X為15歲處女。鄭經其他集團成員,把X的資料給予被告李家良。李隨即問可否與X在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 ,並同意支付2萬元。在林遊說下,X答應賣淫,並獲承諾事後可獲五、六千元。及至3月24日,X與李在鴨脷洲一單位性交,過程遭李安裝在床邊的攝錄機拍下,而她事後只獲林支付100元報酬。

4日後,警方接報上述酒店有人爭執,到場發現X及林。當時懷孕的林稱感不適獲送院,其後因「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賣淫」罪被捕。李和司徒亦先後被捕,李在警誡下承認犯案;司徒則稱:「我都係為咗賺錢先介紹條𡃁妹同人進行性交易咋 ,我收咗千八蚊㗎咋」。

工程督察與Y多次性交後遊說賣淫 事後贈予冒牌手袋作報酬

針對Y的案情則指,她於2021年5月經應用程式Heymandi 認識化名為「陳諾文」的鄭,並開始約會。Y視鄭為其男朋友,期間鄭曾送給Y一個冒牌Dior手袋 。自此,鄭與Y四度非法性交,期間拍下共15段影片、21張相片的兒童色情物品;Y另曾在鄭要求下拍攝及傳送自己的裸照予他。

至2022年初,Y在鄭遊說下同意賣淫,並在鄭、被告廖靜雯等人安排下四度與不同嫖客進行性交易,首兩次分別獲1000元、冒牌Prada手袋和Hermes頸鏈作報酬。

被告廖靜雯。(劉安琪攝)

警方喬裝嫖客誘捕 工程督察稱受人指示 僅獲1千元報酬

同年3月尾,警員喬裝為嫖客,透過Telegram 一賣淫頻道「放蛇」。同日,鄭帶Y到約定的酒店房間,但警員以Y不合標準為由拒絕性服務。鄭在離開酒店時被捕,警誡下稱只是受他人指示行事,並收取1000元報酬。

辯方求情指,李因本案而妻離子散,並失去其事業,拍攝涉案片段僅供自用;鄭非案中主腦,僅是跑腿。他事發前已與Y相識,Y非在不自願下與其性交,其中不涉威迫等加刑因素。庭上另透露,鄭於今年5月結婚,妻子於10月確認懷孕;司徒犯案僅屬一次性,未參與游說事主賣淫;廖更是事前未見過事主,僅協助尋找嫖客。

案件編號:DCCC 726-7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