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草案周五刊憲 醫衞局研電子系統儲紀錄、簽署指示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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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立法容許病人決定立放棄維生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醫務衞生局今(22日)向立法會提交《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實施預設醫療指示的立法框架,包括採用標準表格的安排,及實施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立法框架。《條例草案》將於周五(24日)刊憲,並於12月6日展開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相關立法建議曾遭多名議員質疑,例如以紙本形式設立預設醫療指示,會否出現遺失等情況,提出增設電子紀錄及設立中央登記系統。根據醫衞局提交的文件顯示,局方正研究容許以電子方式,在數碼表格內直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可行性,現行以書面訂立指示的替代方案,供訂立者自行選擇。

根據醫衞局提交的文件顯示,局方正研究容許以電子方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資料圖片)

年滿18歲、有精神能力行為者方可決定指示

醫衞局今(22日)向立法會提交《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2023 年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及《2023 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 ,實施預設醫療指示的立法框架,包括採用標準表格的安排,及實施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立法框架。

文件提到,《條例草案》將訂明年滿 18 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如訂立者無精神能力行事時,則不得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訂立指示時,須有不少於兩名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醫生,以確保訂立者簽署指示時,有精神有能力作出決定,同時須向訂立者解釋預指示的性質及拒絕指明治療的後果。如訂立者想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可以採用口頭、書面燒毀、撕毀等其他方式。

《條例草案》將訂明年滿 18 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資料圖片)

研數碼表格供簽署 須待完成電子系統才生效

相關立法建議早前曾在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討論,遭多名議員質疑,以紙本形式設立預設醫療指示,會否出現遺失等情況,建議增設電子紀錄及設立中央登記系統。據醫衞局提交的文件指,現時《條例草案》仍列明須以書面訂立指示,惟局方擬於解決技術和實際問題後,適時容許以電子形式填寫數碼表格訂立指示。

局方指出,現時正檢視相關執行細節,包括以電子方式訂立和撤銷指示的機制、混合使用紙本和數碼表格的影響、混合模式下檢查預設醫療指示中各項指令有效性的指引,以及向訂立者和參照指示的醫護人員提供相關資訊和教育的必要程序。

對於已藉書面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局方正探討日後可否接納經數碼認證的核證真實副本作為指示的圓效文本。相關執行細節、系統要求和法例草擬工作須再作商議,局方擬於委員會審議階段繼續推展相關工作,並已在法例中加入相關條文,以於執行細節備妥後容許上述全面電子化的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方法,並讓相關法律條文在電子系統就緒時才生效。

《條例草案》會在11月24日刊憲,並在12月6日展開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資料圖片)

另外,《條例草案》參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建議,訂明可以電子方式,把預設醫療指示儲存於醫務衞生局局長所指定的電子系統,另亦接納儲存於指定的電子系統內紙本指示的掃描及數碼化副本,作為指示中各項指令有效性的證明。《條例草案》會在11月24日刊憲,並在12月6日展開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至於其餘兩份公告亦會在12月1日刊憲,並在12月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至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須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局方指出,接納命令電子本或副本的安排並不可行,因為命令有可能在緊急情況下於醫院外執行,醫護人員和施救者須在瞬間作出決定,故以訂明表格簽發的實體書面命令對他們來說會是更明確、更清晰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