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袖生一再被揭犯風化案 官稱須拘禁糾正扭曲性觀念 判勞教中心
模範高中生數年前與13歲女同學拍拖1個月,期間先後3次性交。後來兩人分手,惟二人曾交往的流言四起,女同學向社工傾訴終揭發事件。模範生早前承認3項非法性交罪,庭上透露他在本案後干犯另外兩宗風化案,均獲准警司警誡方式處理。案件今(4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彭亮廷指,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轉學後當上總領袖生,但被告在首次警誡後被校方記過而轉校,轉校後不久又第二度要被警誡,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拒絕跟隨建議判感化,並認為需靠拘禁式刑罰以糾正其或已扭曲的性觀念,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被告WKC(現年18歲),被控於2019年10月至11月,分別在北角及小西灣某單位,先後3次與未滿16歲的女童X(案發時13歲)非法性交。庭上透露,被告於2020年涉及兩宗干犯風化案件,分別在太古城殘廁與另一女童非法性交,及在酒店房內摸一名女生大腿,兩案均准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
官質疑校方操行標準
法官判刑時指,雖然辯方力陳被告在首次警誡後轉到新校,從此改過自新,並獲委任為總領袖生,新校亦知悉他曾涉風化案,但法官對此感到詫異,並指被告首次遭警誡後被舊校記過,他因而轉校,轉校不久又發生第二次警誡,卻能當上總領袖生。若辯方說法屬實,他實在不知道評核操行的標準該當為何。
缺乏守法意識需靠拘禁刑罰根治
法官又指,案發時被告與X年紀相若,表面上看來沒有加重嚴重性,被告應獲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感化官亦建議法庭判處感化令。惟法官認為,感化官過於著重更生,似乎忽視了判刑應起阻嚇及震攝之效,被告缺乏守法意識,需靠拘禁式刑罰根治,否則確難相信他日後不會重犯。
自爆與太古城殘廁事主性交5次
對於辯方求情稱,被告干犯本案時沒有案底,法官反指正因案發後X未有即時報案,被告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才會發生之後的太古城殘廁性交事件。懲教報告亦顯示,被告曾透露他與該案事主5次性交,而非控辯雙方所指只涉1次性交,以次數及頻密程度而言,絕對屬嚴重。
首次警誡後3個月又再犯事
法官續指,被告首度接受警誡的三個月後,又再發生酒店房非禮事件,當時他相約另一女童到酒店,然而酒店房需要預約,不像殘廁一樣能夠即興隨便進入,顯然被告當時是有計劃預謀,他過去接受的警誡亦起不到任何作用,其行徑也解釋了為何判處非拘禁式刑罰不適用。再者,就算辯方稱被告在第二次警誡後沒有再犯,也是因為他半年後已經被捕。
拘禁刑罰重建守法意識
法官特別提到,感化官建議被告遵守的感化條件過於寬鬆,其中要求被告守宵禁令這一條件沒有作用,被告犯案並非因為深夜流連,舉例來說太古城商場早於晚上10時關閉,相信被告亦非於深夜在該處與人非法性交。綜合而言,法官認為拘禁式刑罰可協助被告重建守法意識,以及糾正其已可能扭曲的性觀念,考慮到感化官同時評估被告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決定判處勞教中心令。
沒戴安全套性交兼要事主X口交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14歲,與X為初中同學,二人曾於2019年拍拖一個月,後來被告退學。至2021年,X與被告曾經交往的傳聞四起,X向社工傾訴,透露她曾在被告家中與之性交,期間被告曾捉住其手腕,並在沒有戴安全套的情況下嘗試插入,又按住她的頭部要她口交。事件報警處理,被告及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曾與X拍拖,二人先後3次性交,過程中他沒有戴安全套,亦沒有射精。
案件編號:DCCC 6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