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收家屬1萬元 為荔枝角囚禁人士帶眼鏡文具等 認罪候判

撰文:郭顥添
出版:更新:

懲教署一名二級懲教助理,涉嫌收賄共逾一萬元,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包括眼鏡、火機及文具等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一名囚犯,早前遭廉政公署拘控。該懲教助理今日(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貪污罪名。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押後至9月28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金永勤,35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承認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被告金永勤在荔枝角拘留所駐守時,承認曾收家屬1萬元,為一名囚友運送物品。(資料圖片)

金在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負責看守職責。懲教署人員及囚犯均須遵守《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禁止懲教署人員傳遞未經授權物品予囚犯,並禁止懲教署人員無適當權限與囚犯或其親友通訊。

案情透露,金於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從囚犯吳天文及其胞妹吳樂澝接受三筆賄款共10,100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給吳天文。

廉署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金與吳樂澝在無適當權限下,多次通訊及會面。二人會面後,金把多項從吳樂澝接收的物品攜帶入荔枝⻆收押所,並交給其胞兄吳天文。

廉署又發現,有關物品包括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均為未經授權物品,亦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來物品,或囚犯可購買到的小賣物品。

同案被告吳天文,35歲,及吳樂澝,32歲,早前承認三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分別被判入獄六個月及三個月。

廉署發言人指,廉署一直與政府部門保持緊密合作,透過宣傳教育提醒公務員必須秉持高度誠信,恪守法規,以維持市民大眾對公務員團隊的信心。

案件編號:WKCC 234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