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桂思案|港大教授指公眾利益或為撤控理由 中大專家憂未釋疑慮
聯合醫院兩名醫生於2017年疑因開漏藥致病人鄧桂思急性肝衰竭死亡,兩人早前各被控誤殺罪,案件昨(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考慮《刑事檢控守則》後,決定申請撤控。港大法學教授何維倫則認為,今次律政司撤控或亦帶來一些啟示,因一般而言,律政司是否繼續檢控,除了證據外,亦會考慮個案的公眾利益,而今次檢控在是否有公眾利益上掀起了不少的討論。
不過,中大生命倫理學中心顧問區結成則認為,撤控並沒有提供到更多資料予醫生了解哪類醫療事故或會有刑事責任的風險,故未能完全釋除醫生疑慮。他建議可以待日後的死因聆訊完結,再就「重大疏忽誤殺」(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進行討論,料有助釐定何為低於合理的醫學專業標準。
女病人鄧桂思2017年到聯合醫院求診期間,疑因醫生開漏藥致急性肝衰竭,兩度換肝後不治。兩名涉事醫生早前各被控誤殺罪,案件昨(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考慮《刑事檢控守則》後,決定申請撤銷。
港大法學教授何維倫則認為,今次律政司撤控或亦帶來一些啟示,因一般而言,律政司是否繼續檢控,除了證據外,亦會考慮個案的公眾利益。他解釋,參考外國「R v Adomako」案例,要判決醫療嚴重疏忽至有「重大疏忽誤殺」(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陪審團需可考慮在涉及的死亡風險下,被告的行為是否在所有情況下都非常惡劣,「到係人都值得讉責嘅程度」,以至應該構成犯罪。
有見及此,他認為今次事件在律政司已提出檢控後,社會上就事件是否應檢控誤殺掀起了不少的爭議,相關討論亦可能令律政司重新審視相關醫療失誤,陪審團會否認同是達「非常惡劣」至要負上刑事責任。另外,今次檢控在是否有公眾利益上掀起了不少的討論,而不少醫生業界亦曾表示,檢控對醫療業界影響甚大,而此些或可能令律政司思考繼續檢控是否不符公眾利益。
他認為今次案件已是很好的學習經驗,去思考此類型的醫療事故是否交由醫委會去審決已是最好的處理方法。他亦指,現時未必有需要為「重大疏忽誤殺」制定界線,因始終本港甚至國外的個案成功定罪的數字少,認為醫生無需過份憂慮。
不過,中大生命倫理學中心顧問區結成則認為,律政司此舉未能完全釋除醫生疑慮,因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的因素有很多,故今次撤控對去釐定怎樣的醫療失誤才屬「非常惡劣」至要負上刑事責任的參考價值不大,「無多咗資料畀醫生知道告唔告,因為要上到庭先會有判詞去到做分析。」
他表示,律政司一向沒有責任交代檢控及撤控的原因,故相信今次亦不會向醫生開先例。他指雖然律政司已撤控,但今次的檢控已對醫療界有影響,好的方面是當醫生遇上新症時會更小心診症,但亦可能會令部分醫生會過度治療(over-treatment)以免自己要負上刑事責任。
他續指,今次事件未能為醫療事故確立清晰指引,界定如何的行為才為低於合理的醫學專業標準(Standard of Care),故即使現時設立平台予醫生及律師進行討論,亦只可以分析外國的例子,參考價值大打折扣。他建議,可以待日後的死因聆訊完結,再進行討論,因為死因聆訊雖不會討論個別醫生的專業責任,但在探討死因時料會談及造成病人死亡因素及醫學專業標準等,料有助釐定何為低於合理的醫學專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