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稱無帶身份證 涉求經理收1千元准他贖回基金 裁行賄罪成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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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到銀行聲稱想贖回單位信託基金,被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核實身份時,涉向客戶經理提供1千元現金,圖令對方免他出示文件,經理拒收款項並向銀行報告事件。六旬翁早前被廉政公署檢控,他今(31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提供利益罪成,裁判官水佳麗把案押後至8月21日判刑以候被告的感化官報告,被告期間准保釋。
被告鍾嵩,60歲,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案情指被告於2021年1月22日,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上水一間分行,要求贖回他所持有的單位信託基金。一名客戶服務經理接待他時,要求被告按銀行指引出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文件以核實身份,被告稱沒有帶備有關證件,遂提出給經理1,000元,並讓他贖回他所持有的單位信託基金。客戶經理拒絕收取賄款,並向銀行報告事件。
案件編號:FLCC 26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