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擴展精神患者「釋放令」 暴力傾向自願入院者可受監察

撰文:洪芷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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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3日發生荷里活廣場兇案後,精神健康委員會隨後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多項加強支援精神病患者措施。醫務衛生局副局長李夏茵今日(27日)表示,擬將「有條件釋放令機制」擴至自願入院病人,令這類病人出院後仍可接受監察,包括按指示服藥和覆診,並會設立覆核機制,最少兩年一次覆核病人情況。但李夏茵指,不適合推行外界提倡的社區治療令,因為成效成疑,亦會限制病人人權。

醫務衛生局副局長李夏茵指,有條件釋放前提是希望精神病患者在病情穩定及受控的情況下,可返回社區到自己熟悉環境接受康復治療,協助精神復原人士融入社會,同時保障其個人及市民大眾健康及安全。

機制擴至自願入院有刑事暴力傾向病人

現時「有條件釋放機制」只適用於被強制羈留、有刑事暴力病歷及傾向的病人。他們出院需要遵守若干條件,其中包括居住指明地方、在門診接受覆診以及服用處方藥物等。李夏茵指,醫管局會修訂為前線精神科醫生提供的指引,如發現自願入院病人住院期間作出暴力行為或有刑事暴力傾向,會將他們在精神健康條例之下改為強制羈留,令有條件釋放機制可以適用於這類病人身上,讓他們獲適當跟進及支援。

李夏茵表示,在聽取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同意有條件釋放機制可以循四個方面繼續推進,包括什麼病人需要有條件釋放、有條件釋放後如何支援病人及其照顧者、病人病情惡化或者沒有遵守釋放條件時,如何盡快可以安排他們返回醫院,及病人病情穩定後,如何可令他們離開有條件釋放的行列。

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主席黃仁龍表示,委員會認為有條件釋放機制現時的適用範疇過於狹窄,故同意醫管局可以擴大有關機制適用範圍作進一步研究,當中可能包括自願入院人士及沒有刑事暴力問題的人,但有嚴重自殺傾向人士會否涵蓋,則要再作研究。

最低限度每兩年自動覆核 按病人需要調節

黃仁龍指,現行有條件釋放機制沒有一個定期覆核的時間,並不理想。李夏茵指,以後會就每一位有條件釋放的病人個案設立一個自動的覆核期。如醫管局會透過現時跨專業個案會議機制,由主診醫生、醫務社工、個案經理、護士專職醫療人員等專業人員,因應病人復原情況、家庭支援、風險等的因素為病人進行專業評估,亦會同時間自動審視病人有條件釋放令,就病人的情況,至少每兩年去審視一次病人是否需要有條件釋放令。

她補充指,會按病人情況不同需要,其時限亦有分別,如有些病人可能是短至一年,但最低限度是每兩年自動覆核。

提升支援病人家人照顧者 訂立用藥指引遙距觀察

黃仁龍亦指,委員會認為就支援有關人士本身其家人及照顧者做多些功夫,特別是針對家人、照顧者,如何可以加強其能力在家中環境協助有關人士,包括服藥、見醫生及病情有變化時如何同有關醫療醫護人員聯絡。委員會認為機制上面必須要做到及時回應,有關人士大多透過個案經理、醫務社工跟進,故希望可以盡量增加跟進密度及深度。

就如何在社區提升對病人及其照顧者支援,李夏茵指病人方面,醫管局會就用藥方面訂立一個臨床指引及守則,為合適的病人處方較新及副作用較小的口服藥或者注射性藥物,而且轉藥時病人需要符合某一臨床條件才可以由注射藥物改為口服藥物。另外,醫生亦會為有條件釋放條件訂明更多具體及具針對性有關服藥要求條件,包括要求以遙距影像觀察病人食藥情況、檢查用藥數量,或者透過血液或尿液樣本測試一下病人有否食藥,目標希望可以確保病人依據醫生指示服藥。

家人照顧者與醫護須建有效溝通 病情變化可及早介入

黃仁龍指委員會強調,家人照顧者及醫護人員之間必須建立有效溝通渠道,如果有關人士在病情出現不尋常變化時候,其家人及照顧者如何具認知及渠道與負責醫護人員聯絡,醫護人員再適時作出回應包括,即時跟進甚至召回,而這方面都需要增加資源及人手。

李夏茵表示政府會增強醫護人員、醫務社工、照顧者三方面溝通合作,加強醫護人員及醫務社工的教育及訓練,提升他們識別病發、跟進個案方面能力。如何在病人病情惡化或未有遵守釋放條件時,可以及時將他們召回入醫院。李夏茵表示,如果醫護人員、醫務社工或者照顧者能夠及早發現到病人未有遵守釋放條件、自身的健康安全出現問題,又或對其他人的安全造成影響,就希望可以及早介入,待醫管局有需要時候可以盡早召回相關病人返去醫院,適時為他們提供治療及支援。

她指根據六月公布的十項加強支援精神康復及精神健康需要人士措施,會提升個案經理人手,優化醫管局及社署個案跟進方面的溝通等,希望更加密切跟進有條件釋放病人的情況,及時發現及召回病情惡化或未遵守釋放條件的病人返回醫院,交由專業人士即時跟進。

社區治療令成效存疑限制人權 不適合香港推行

黃仁龍指,委員會亦探討社區治療令的可行性同及有效性,認為社區治療令執行相當不容易,其成效成疑,對於病人人權或其他限制方面都有隱憂。不過委員會認為,有條件釋放令進一步擴大或改善,可以參考外地關於社區治療令的經驗,因為兩者有一定程度上相同地方。

李夏茵指,現時未有一致的研究顯示社區治療有助可以減低患者出現暴力行為風險,而引入社區治療令必然會限制病人人權及公民自由,因此目前階段未有足夠理由去支持香港推行社區治療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