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上訴庭﹕遲來的死因庭 望家屬可放下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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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的十一國慶,載著124名乘客出海賞煙花的「南丫四號」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結果船尾不足兩分鐘直插海床,釀成39人死亡。事隔近11年,兩名死者家屬今(26日)終獲法庭批准召開死因研訊,上訴庭認為,事件出現新證據,家屬提出的疑點,如「南丫四號」為何沒有安裝水密門、「海泰號」有否加固鋼板等,不但有助理解死者死亡情況,亦牽涉制度層面的問題,需在死因庭透過公開研訊嚴格審視,才符合公眾利益。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在判辭指,本案是首宗申請召開死因研訊的上訴案件,有必要仔細研究相關議題。根據法例,死因庭有其調查及防範功能,雖然不能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但從近期經驗來看,死因研訊能夠揭示制度問題,釋除公眾疑慮,甚至困擾公眾的一些謠言猜測。

上訴庭三名法官稱希望這遲來的死因研訊,家屬亦可有個了結。(詳看下圖)

調查報告後出現新證據

判辭提到,時任特首在海難發生後委任獨立調查委員會,顯然同意外關乎公眾利益,但在調查報告出爐後,事件再出現了新證據,這些證據尚未經委員會審視。法官強調,並非要譴責委員會調查不足,認為委員會進行了詳細謹慎的調查應記一功,只是礙於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報告的限制,所以無法涵蓋所有議題。

家屬提出的6大疑點:

(1)「南丫四號」及「海泰號」的造船公司財利船廠,是否早就知悉「南丫四號」船身需要安裝水密門?

(2)財利製圖員張福初在計算破艙穩定性時,發現「南丫四號」沒有安裝水密門,與圖則不符,但只依賴上司JA Leizaola處理問題,是否涉及推卸責任?

(3)案發時「海泰號」船身有否加固鋼板?

(4)「南丫四號」的船艙圍版高度是否過低?

(5)「南丫四號」的艙壁有否進行年度或兩年一次檢驗?

(6)海員工作時數是否過長?

2012年10月1日,船隻南丫四號遇撞後急速下沉,釀成39人死亡,當中有多名兒童。(詳看下圖)

海泰號的設計導致船隻迅速沉沒

判辭繼而逐一分析每項疑點,其中「海泰號」有否安裝鋼板、「南丫四號」船艙圍版高度及定期檢驗等問題,或能解釋「海泰號」為何能夠撞穿「南丫四號」的鋁製船身,導致後者沉沒,這不但指向死者死亡情況,同時亦牽涉制度層面多項重要問題,例如:財利的建船設計、建造及安裝,有否得到海事處許可?如有,海事處有否發現問題,甚或要求財力作出修正?再進一步,海事處若曾要求財利解決問題,為何財利仍然沒有遵從要求?

制度問題有必要經公開審視

上訴庭認為,這些制度問題有必要經過公開審視,才可找出海事處在審批及檢驗船隻上,是否涉及更深一層的制度問題,亦能讓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給予相關建議,以防同類意外再次發生。

有助加強公眾對海事處的信任

雖然運房局內部調查已找出17名涉行為失當的海事處人員,但召開公開透明的死因研訊,有助加強公眾對海事處的信任,也是為何涉事海事處職員需在死因庭上面對公開審問。

海難家屬多年來一直爭取召開死因研訊,其中兩名家屬終在上訴庭爭取成功。(詳看下圖)

水密門疑點是海難的根本原因

針對「南丫四號」沒有安裝水密門的疑點,上訴庭同意上訴方所指是屬意外的「根本問題」,需要得到解決,才能讓家屬以至公眾對意外如何發生,有更全面的了解,又指這個問題非單純指向哪間公司或哪個人需要負上最終責任,亦是這場嚴重海事災難的根本原因。

海員工時過長亦會影響渡輪乘客安全

另上訴庭指出,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並無涵蓋海員工時過長的疑點,這項問題似乎仍未解決,因為渡輪公司管理層不願配合海事處及警方調查。工時過長不單只涉及海員福祉問題,更是影響到渡輪乘客的安全,將相關證據放到死因庭上嚴格審視,符合公眾利益。原審法官高浩文認為,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無法給予調查報告以外的建議,但問題是報告的13項建議沒有一項是針對工時問題的,原審顯然沒有充分考慮。

讚揚警方落力尋找線索

判辭最後總結,召開死因研訊符合公眾利益,並指原審對於是否有需要召開死因研訊的看法過於狹隘,沒有給予充分考量,因此上訴庭有必要介入,並下令就兩名申請人召開死因研訊。三位法官特別讚揚警方落力找尋調查委員會留下的線索及準備死亡調查報告,又對家屬失去家人深表同情,並希望遲來的死因研訊,可為家屬帶來個了結(will be a closure for them)。

案件編號:CACV48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