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轉發開槍警資料囚3月 官指黃具影響力須判監 另付訟費5萬

撰文:凌子淇
出版:更新: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於2020年在其Facebook專頁,轉載一條有關西灣河開槍案警員的連登帖文連結,內文公開開槍警及其妻女的照片,並寫有「我哋老豆係殺人犯」等。律政司指黃違反法庭先前頒下的禁制令及匿名令,民事控告黃藐視法庭罪,黃早前承認責任,上月被判囚3個月。高院法官高浩文今(25日)頒布判刑理由,指黃具有不少追隨者,擁有顯著影響力,認為本案屬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之列,須判即時監禁。另下令黃付5萬訟費。

原告為律政司,被告黃之鋒(26歲)。

黃發布資料能造成較大傷害

法官指,黃作為一名公眾人物,有著不少追隨者及顯著影響力,這類人發布資料能夠造成較大傷害,法庭必須予以更大防範。針對辯方稱黃無意引起連登上的留言,法官反駁以當時社會氛圍而言,黃抱有這種想法實屬「天真」,直言這類帖文只會令敵對情況升溫。

缺乏警覺性非有力求情因素

法官又言,黃稱他對其轉載的連結內容不知情,但社交媒體操作簡易,透過「幾個點擊及按鈕」便可發文,令人忽略發文可帶來廣泛持久的影響,缺乏警覺性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再者,起底目的旨在鼓勵針對特定人士的騷擾,或會造成「漣漪效應」。

接納黃現時心態已轉變

法官考慮黃在較早時間承認責任,接納他現時心態上已有轉變,並且意識到其行為不當,不過從黃的地位和情況來看,本案是同類違禁制令的案件之中,屬最嚴重的一類,認為即時監禁合適。律政司原本要求黃支付逾22萬元訟費,但法官考慮檢控延誤等因素,認為黃只需承擔5萬元。

案件編號:HCMP58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