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加設確認書 陳浩天指政府為篩走候選人 求法庭定斷
去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選管會突然規定參選人必須簽署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拒簽,被指提倡港獨,遭拒絕參選。他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禠奪參選權的決定,若成功或會觸發重選。高院(9日)今開庭審理選舉呈請案,代表陳浩天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稱,簽署確認書不是憲法要求,選舉主任越職越權質疑陳浩天的參選資格,政府以此篩走候選人,有損選舉的公開、公平和透明。
選舉呈請人陳浩天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石書銘及大律師馬亞山代表,政府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和大律師陳樂信代表。
選舉主任無權探究候選人背後動機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指,選舉主任的職責只是公式化地確認候選人符合參選要求,例如填好表格、簽署、繳付選舉按金等,而確認書不是憲法規定的文件,候選人只需填好參選表格,就符合資格。選舉主任無權去詢問和探究候選人填表參選時是否真心誠意,背後有甚麼隱藏的動機。
參考參選人過往行為屬越權
選舉主任更加無權在不知會陳浩天的情況下諮詢律政司意見,憑陳浩天的政治聯繫、以前做過的事、講過的話,來事先推論他不符合《基本法》,從而剝削他的參選權,因此選舉主任的做法越職越權,政府若借此篩走候選人,有損選舉的公開、公平和透明。李志喜亦稱擁護《基本法》不等於相信每一條法律都是好法律,不等於不可以推動改變革新。
參選表格已有擁護《基本法》聲明
李志喜稱選舉主任的職責並非為候選人製造麻煩,令他們參選前遇到更多障礙;相反,選舉主任是協助參選人,幫助他們符合法定要求。再者,候選人在填寫參選表格時,已經要簽一份擁護《基本法》的聲明,而法例規定若作出虛假聲明可被判監6個月,刑責變相反映了聲明的嚴肅性,陳浩天當日遞表時已簽署聲明,若果日後他違背聲明內容,自然會有法律責任。
選舉主任聲稱要諮詢律政司意見,但並沒知會陳浩天有關法律意見所涉及的範疇,並托詞因法律專業保密原則拒絕披露,不給陳浩天解釋的機會,有欠透明度。
陳浩天被指在社交媒體推動港獨
陳浩天於入稟狀透露,去年7月18日遞過參選表格後一星期,他收到選舉主任的回覆,先指他未有簽署確認書,再呈上多達8頁剪報,指他於社交媒體等公眾領域主張推動香港獨立。選舉主任聲稱要諮詢律政司意見,但並沒支會陳浩天有關法律意見所涉及的範疇。選舉主任再問陳浩天:「你是否承認,即使你在參選表格表明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依然會推動香港獨立。」
陳浩天其後回覆,基於《基本法》確認每人政治立場自由,質疑對方無權作出有關詢問及判斷。最終在7月30日,陳浩天收到選管會回覆,指徵詢律政司後,裁定陳浩天言論違反《基本法》,拒絕他參選。
案件編號: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