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繼父涉非禮繼女遭妻撞破 反指母女合力誣告 裁非禮罪不成立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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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疑自10歲起多次遭繼父「摸手摸腳」、環抱親吻等,有次更被要求躺在床上摸對方下體,事件遭女童母親撞破兼喝罵,但繼父僅稱:「畀阿媽鬧囉。」然後繼續玩手機。繼父否認非禮,辯方指女童口供疑點重重,謊話連篇,又稱曾撞破事主母親出軌,二人並為離婚爭吵,指事主母教唆女兒誣告,認為兩母女證供均不可信。案件今(26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指,事主與其母證供上有關鍵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事主稱只摸了被告下體一下,其母就指見到女兒打圈3至4下;事主敘說事件時亦多次稱不記得,甚至記不起被告如何叫她摸下體,認為其證供並不可靠,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WMK(42歲)否認非禮未成年兒童罪,即於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之間某日,在旺角甘霖街某室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發時,X介乎10至12歲,被告是她的繼父。

被告WMK否認非禮兒童罪,在九龍城法院受審。(資料圖片)

X曾形容見被告性器官凸出來

控方案情指,X自10歲起多次遭被告摸手臂大腿、環抱親吻等,本案針對其中一次事件中,被告在床上,要求X隔著褲子摸他的下體。X便摸了一下,她形容:「掂到佢個性器官係褲到凸出嚟、好似圓形嘅嘢。」惟「唔太記得」如何摸,之後她即縮手,並以去廁所為由離開房間。她又指,X母亦目睹事件,但記不起母親反應為何。

曾遭被告打故不敢反抗

X覺得被告行為「好嘔心」,但因曾試過被對方用藤條或衣架打,所以不敢反抗。被告曾在摸她後說:「正常嘅呢啲。」及至2022年11月底,其母帶她做健康檢查,X填寫問卷時稱有自殺傾向,X母才把事件告知社工。

X母喝罵被告後繼續做飯

X母亦供稱目睹事件經過,她稱案發時正在做飯,期間看見X側身躺在床上,隔著被告褲子用手以打圈方式摸了被告下體3至4下,遂立刻喝罵:「咁都得嘅?咁離譜嘅?」被告就稱:「俾阿媽鬧囉。」之後繼續若無其事地玩手機,X則立即縮手。X母稱不知如何處理,便繼續做飯。自該次事件後,她見X有時會在房間哭泣,但什麼都不願透露,坦言目睹事件後感害怕,故著X在家時留在房內,有需要便致電她。

辯方指事主口供疑點多

被告未有出庭自辯,他的律師結案陳詞指X證供有多個疑點,亦與Y所述並不一致,如X稱只碰了被告下體一下,Y卻稱見X在被告下體打了3至4圈等。此外,律師又質疑X事隔多年才突然透露她有自殺傾向,錄口供時語氣平靜,而且許多事情都稱「唔太記得」,若事件對她有如此大的影響,她不會記不起這些細節,認為她虛構事件,大話連篇。

辯方亦指被告去年8月曾撞破Y出軌,兩夫婦關係轉差,更曾就離婚一事爭執,指Y教唆X誣衊被告。

摸下體一事兩證人口供不同

裁判官今指,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要求X摸其下體一事曾否發生,但控方兩名證人的口供存在關鍵不一致之處,如X稱她只摸了被告下體一下,X母則指見到X至少在被告下體打圈3至4下;X供稱她摸完被告下體後便以去廁所為由離開,不過Y就表示她目睹事件後立刻喝止,X遂縮手但繼續留在房間。

官認為二人所言存在不可能性

裁判官認為,兩人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對於指控如何發生存在一定疑問。若事件屬實,X和X母應該都有深刻記憶,兩者供詞不應該存在如此關鍵的分歧,況且如果事件真的猶如Y所言,X不用藉詞離開,因為Y已喝止她。

認為X不太可能記不起母親的反應

裁判官續指,X闡述該次事件時多次回答不記得,即使是被告如何要求她摸下體都記不起,但X母卻指X事後突然有自殺傾向,其說法並不合理;另X稱不記得母親目睹事件後的反應。裁判官認為,這類事件是首次被X母目睹,X不太可能不記得其反應。此外,X聲稱被告最後一次非禮她,發生在2022年12月的半年前,即2022年中,其後又稱最後一次事件是在2021年發生。上述因素均反映,X的可靠性存疑。

X母目睹事件不會等3年才告知社工

至於X母的供詞,裁判官引述她指事發後亦要求X留在家時要鎖上房門,既然事件去到如此嚴重的地步,X母不會完全不過問X或被告有關詳情,反而會追問她曾否發生相類事件。再者,X母目睹事件發生,不會等到三年後X出現自殺傾向才向社工提起,因此認為X母的說法不合邏輯,對其說法有所保留。

未能排除X母有動機污衊被告

裁判官另指,辯方呈上事後被告與X的合照,當中包括在家裡拍攝的照片,X也有提到被告事後亦有單獨帶她外出用膳,這與X母稱不允許兩人單獨接觸有所矛盾。裁判官亦不接納X母指涉案事件導致她與被告關係轉差,反指未能排除X母或有動機污衊被告,甚或有機會教唆X這樣做,最終裁定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KCCC305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