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停電|屯元天居民食物變壞入稟索6千 中電:三日飲兩樽奶?

撰文:陳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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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朗屏中電電纜去年6月21日起火,導致元朗、天水圍及屯門停電,歷時逾10小時,影響約17.5萬居民。居住於受影響地區的居民盧先生(化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中電逾6,500元的費用,認為中電沒有在合理的時間恢復供電,令其所購買冷藏在雪櫃的海產、肥牛等食材,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

案件今日(9日)審訊,盧先生形容今次審訊是「小市民對大財團」,認為中電30年沒有更換光管已可以作為導致今次事故的事實基礎。對於中電代表指他未能提供單據證明食物的購買日期,以證實食物是因為是因為事故而變質,盧反問「如果有單據,我反而預測到被告人(中電)停電」?

中電代表庭上直指,案件申索人屬無聊或無理纏繞,缺乏法律及事實基礎,認為申索人沒有勝算,申請剔除案件,更反問申索人,他報稱有10樽1.5公升鮮奶變壞,即每3日要喝掉兩樽鮮奶,缺乏任何證據支持,令檢控「無從稽考」。審裁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宣判。

元朗朗屏中電電纜去年6月21日起火,受影響地區的居民盧先生(化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中電逾6,500元的費用。(陳葆琳攝)

申索書的申索人為「Lo Po Sang」(他受訪時化名盧先生),被告人為「CLP Power Hong Kong Limited」。案件今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

Lo Po Sang於申訴書指出,中電於去年6月21日停電15小時,在沒有合理的時間恢復供電,對他所購買的食品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

申索人雪櫃的海鮮、牛奶、雪糕不能食用

申索人引用食物安全中心的建議和呼籲,稱他那些放進冰箱的食品是不能食用,基於雪櫃物品太多,是次申索只是針對其中相對重要的食品進行追討,他向法庭提交一張申索清單,指食品價格以網上超級市場及官網價格進行價格估值,計算只是物價,不包括利息或開支在內,總計申索金額共6559.3元,分別為:

● 維記鮮牛奶(膠樽裝)1.5公升,10支,共420元
● 新潟農場乳酪飲品-藍莓味(500ml)及草莓味(500ml),8支,共576元
● CP-meiji-3.7 100%鮮牛乳飲品946毫升,2支,共49.8元
● 美國野生響螺頭(2LB),1個,共329元
● 急凍海膽(100g),2個,共300元
● 特大艾菲蘋果,22個,共371.8元
● 特大牛油果(澳洲),12個,共276元
● 芥菜,1個,共18.9元
● bless-粉紅番石榴啤梨汁(1000ml),1支,共108元
● bless-Fuji Apple Juice(1000ml),3支,共186元
● bless-pomegranate Juice 1000ml,9支,共1512元
● bless-Orange Juice(1000ml),3支,共186元
● 松葉蟹,1隻,共429元
● 盞記韓國特選大豉,1隻,共88元
● Black tiger prawn indoguna,3個,共396元
● 日本根室帶子煮食用(16-20粒/500g),1個,共148元
● Häagen-Dazs雪糕-瑰寶系列迷你杯4杯裝,2個,共179.8元
● Movenpick雪糕500毫升,7個,511元
● 海參,2隻,共278元
● 愛爾蘭肥牛,4包,196元

▼2022年6月21日 元朗中電電纜橋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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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不能證明食物購買日期是否事發前變質

中電代表指,香港過去並無案例證明電力公司備有持續供電的責任及合理供電時間,申索人所提供的照片無法證明拍攝日期,亦不能證明有關食物的購買日期及存放時間,亦無辦法證明食物於事發前是否已經變壞,認為申索人未能處理大部份案情內的疑點,無辦法向中電作出任何挑戰。

申索人同時存放咗10樽1.5公升嘅鮮牛奶,以鮮牛奶係適當冷藏嘅平均保鮮期為12至14日為例,申索人主張每隔3日就飲用兩瓶1.5公升鮮奶或以上,否則可以合理推論係事發之前,10樽鮮牛奶當中已經有變質嘅可能性。
中電代表

Lo Po Sang於庭上陳詞開首形容,審訊是「小市民對大財團」,指他部分受事故影響的食物在士多購買,早前已有審訊官表示可參考產品網上價值作為索償金額,反駁「如果有單據,我反而預測到被告人(中電代表)停電?」,申索人又質問中電代表「我唔知被告人(中電代表)上個禮拜買嘅嘢有冇單據。因為如果有,我希望被告人可提供出嚟囉」。

因為我係美國基本上要開部車去買好多返屋企,跟住放低,一日就飲一樽一加侖鮮奶,所以我覺得我10樽1.5公升牛奶係好合理嘅嘢,我一個禮拜到已經飲曬。
申索人Lo Po Sang

法官問及有否任何事實基礎證明今次事故是由於中電疏忽造成。Lo Po Sang反問,「30年冇換光管唔係一個事實基礎咩」?否則,中電應提供紀錄,以證明曾為光管進行保養,稱「呢一個係一個common sense 」,並指「正常人每一年都會檢查屋企啲電器」。

中電客服曾着居民拍照供申訴

他又提及,事發後提供相片進行新申索,是由於事發當天他致電中電客戶服務熱線求助時,客戶服務員着他拍下相片並於事後申訴。其後他亦根據客服指示,將相關證據以電郵形式提供予中電,但中電其後再稱不受理。盧先生指,可以提供通話記錄及學術文章支持他的理據。法官最後決定,於3月23日進行判決。

他之後於庭外坦言,為了這個審訊,自行做了很多功課,「我認為唔應該浪費糧食囉,我認為食物基於停電而浪費係一個好大嘅損失」。盧先生說,為了他需要自己上網尋找案例、自行起擬法律陳詞,「寫咗差唔多340頁紙交俾法官」,形容相比起中電法律團隊,自己花更多時間處理這個申訴,「基本上佢哋有一個法律團隊,令一般市民唔夠膽控告佢哋」。

案件編號:SCTC02447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