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拳手涉姦女拳手 辯方指事主留到最後一刻 為想與被告獨處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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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拳手涉姦女拳手案續審,女事主X今(9日)在高等院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質疑她在無人要求下仍留下,又指其職責不需要鎖門或清潔,她未有趁最後一批客人離開時順路下班,目的是為了與被告獨處。X不同意,指與客人一起離開會很沒禮貌,員工正常都會等客人先難開才可以下班,又指工作是計時薪,既然有工作要做便留下。
被告陳永倫,報稱侍應,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元朗,強姦X。
在另一店認識被告時有聯絡
現年23歲的X接受辯方盤問,表示她讀到中三後出來工作,過去曾在元朗一間酒吧任職侍應,但有時都會和客人猜枚和飲一兩杯酒。X在該酒吧工作了兩個月,認識了被告,有與被告以電話及短訊聯絡,但否認兩人相熟或幾乎日日都有溝通。X承認有被告的Facebook,但否認離職後兩人一直有聯絡,又稱不記得兩人有否在Facebook 互動。
承認下班不需要得被告同意
至於涉案酒吧,X稱當時的工作需要與客人飲酒,無固定工作時間,由老闆決定要否或何時上班。律師問她每天是否都要喝很多酒,X回應稱不一定,但自言甚少飲醉,她下班亦不需要得被告同意,也不需要做清潔工作。
與客人一同離開屬無禮
辯方質疑X在事發當日,在最後一批客人離開時,X其實也可以一起離開,X卻指這樣做法很無禮,並說:「好似趕住收工咁。」辯方聽罷指:「你應該會好急住見男朋友?」X否認並稱正常都會等客人先難開,員工才可以離開。
否認留下想與被告獨處
辯方隨後又指,當天最後一批客人是由另一位同事叫上來,該同事亦無要求X招呼客人,質疑:「完全係你既選擇留到最後一刻。」X稱不記得該些客人由誰叫上酒吧,又指工作是計時薪,既然有工作要做便留下。辯方最後指出,X在客人離開時仍留下是因想與被告獨處,X不同意。
審訊午續。
案件編號:HCCC1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