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不滿女兒與前教師相戀 在教師校門派誹謗傳單 須賠償18萬元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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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男教師與他前女生相戀,卻惹來女生任中醫的父親不滿,女友父更向教師的校長發信及在校門外派發傳單,「唱衰」他涉性侵女生,老師逐控告女友父誹謗。區院暫委法官今下判詞,指女友父在傳單上用「XXX」和「XX」代號,暗指教師有「性侵犯」或「性交」,認為言論屬失實發佈,對老師構成惡意誹謗,裁定該女友父須向老師賠償18萬元。

原告梁志宏指女友的父親梁銳成誹謗獲賠償18萬元。(資料圖片)

原告梁志宏,約37歲,在中學任教電腦科;被告梁銳成,約67歲,是一名中醫的。根據判詞指,原告稱在離開被告女兒學校後,才與被告女兒相戀,現在仍是情侶關係。

案情指,被告與妻育有一女,視之為掌上明珠,並於2007至2013年升讀中學,原告則於2008年至2010年在該校任教。

被告:哪有貓兒不吃魚

2010年被告向校方投訴原告與女兒有不恰當行為,原告遭校方辭退,但於2011年9月於另一中學找到教職,被告卻向校長發信,又在校門外派發傳單,指原告涉性侵犯女生,令原告每日上班感到十分尷尬,並指被告目的要令校方將原告辭退。

區院暫委法官梁偉強在判詞指,被告喜歡用文言文,疑心較重,多次強調「哪有貓兒不吃魚」、「如入寶山空手回」等等,不相信原告與女兒於2010年在工廈獨處時無越軌事情發生。被告又因為感到「管不到女兒,唯有蝕底啲,將個女嫁比原告人」,好讓女兒可以合法失身等,更曾於在2012年1月30日拜訪原告家中。不過法官接納原告稱他與被告女兒於2012年6月後,即他已不再是被告女兒學校任教後,才正式展開情侶關係。

官勸被告與女兒修補關係

梁官在判詞分析,被告所撰的傳單和信件,上面有多個「XXX」和「XX」的代號,被告稱因看到宣傳海報寫「G.E.M. XXX LIVE紅磡演唱會…」,指「XXX」有留白的意思,並非指有「性交」或「性侵犯」之意。但法官接納原告說法,認為有關代號有「性交」或「性侵犯」含意,目的令原告遭校方辭退,以抒發對原告的仇恨及傷害,故裁定傳單及信件屬惡意誹謗,下令被告需賠償10萬元一般性賠償及8萬元加重性賠償。

不過法官在判詞結尾指,因原告、被告及被告女兒三人關係,冤家宜解不宜結,故不頒發禁制令,並勸喻被告靜心思考,努力修補與女兒的父女關係,始終親情是無價及無可取替。

案件編號:DCCJ 343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