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告鍾劍華誹謗案 鍾要求延期付保證金被拒 案將不設陪審團

撰文:劉安琪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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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指理大前助理教授鍾劍華,在《立場新聞》刊登的文章,涉誹謗梁,因而入稟控告鍾及《立場》誹謗。鍾後來向法申請案件由陪審團審理,並獲聆案官批准,惟鍾未按要求在時限內支付保證金。鍾早前向法庭申請押後期限,法庭今(23日)下判指,拒絕鍾的申請。換言之,該誹謗訴訟將不設陪審團,改由法官審理。案件已排期於明年8月7日開審。

原告為梁振英,兩名被告分別為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鍾劍華,以及營運《立場新聞》的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鍾於2019年時要求案件由陪審團裁決,梁振英沒有反對,聆案官遂批准鍾的申請。案件現已排期於2023年8月7日開審。根據法例,申請陪審團一方,需於限期內向法庭存入足以支付陪審團開支的款項。惟鍾未在2021年2月1日的限期前,未向法庭存入款項。他今年7月曾再向法庭申請,要求延遲存入款項的限期。法庭今下判辭拒絕。

法官拒絕鍾的申請的主要原因。(詳看下圖)

鍾解釋遲付款因律師疏忽

判辭指,鍾早前解釋他之所以逾期未付保證金,是其律師的疏忽,與鍾本人無關。鍾又指其律師的律師樓合夥人何俊仁,因牽涉兩宗刑事案件,於2019年被判囚18個月,何自始被還柙。惟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鍾的律師涉何俊仁案,此僅屬該律師個人疏忽。法官認為,一名律師在任何情況下,都有義務依照時間表行事,其個人疏忽不足以說服法院延長支付時間或再批准

鍾已離港並表明欲定居國外

法官續指,次被告Best Pencil Limited現無律師代表,法庭認為此屬環境的重大變化,足以說服法庭駁回傳票。且鍾現已離港,並表明欲定居國外,未有透露擬回港審訊,此亦是不設陪審員的原因之一,但法庭在此階段不應考慮到此點。法庭重申,單馮次被告無法律代表,已足以說服法庭駁回傳票。

未見國安法會對本案造成影響

法官又指,梁指《港區國安法》(NSL)於2021年7月生效,梁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鍾在審訊時對於梁的指控,有機會違反國安法,主審法官作出干預時,陪審員有可能將法官的干預視為偏見。惟法庭認為誹謗發生於國安法生效前兩年,未能見到國安法會對本案造成任何影響,且主審法官對於審訊干預均是基於法律原則。

案件編號:HCA199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