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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前 解僱僱員開支反增

撰文:客戶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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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已於今年6月通過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以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政府會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積金易」平台全面運作時,不遲於2025年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生效(即轉制日)後,僱主不可使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僱主的強積金供款(不論是在轉制日前或後的供款,亦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仍可繼續「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分」。

僱主不應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前解僱僱員

如果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其遣散費或長服金會分為「轉制前部分」與「轉制後部分」。「轉制前部分」會以僱員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計算,即使僱主在轉制日後繼續聘用員工或加薪,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分」亦不會因而增加。此外,該僱員整段受僱期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都可繼續用作「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分」的款額。保留現有僱員可讓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繼續增長,日後用作「對沖」「轉制前部分」的款額。因此,僱主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前解僱僱員並不會節省遣散費或長服金「轉制前部分」的開支。

解僱僱員反會增加開支

遣散費和長服金的法定最高款額為39萬元。如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在轉制日前已超過39萬元,即使僱主在轉制日後繼續聘用該僱員,其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都不會再增加。相反,如僱主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然後聘用新僱員,新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會從頭累積,並且不可以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主的總支出會比保留現職僱員更高。

人力資源是企業的寶貴資產,重新聘用和培訓僱員都會為企業帶來額外成本,留用優秀僱員不但較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前解僱僱員節省成本,更可促進勞資和諧,達至雙贏局面。

索取更多資訊和參考例子:https://www.labour.gov.hk/tc/news/aoa.htm

(資料由客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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