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之一的廖子文 認為刑期計法不公 准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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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之一的廖子文,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藏汽油彈等罪,被判囚31個月,但懲教署無法遵從同期執行的命令,變相令他服刑多6個月。廖不服汽油彈案刑期,今年8月保釋等候上訴遭拒。他今(23日)再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獲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以2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需居於報稱地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每周往警署報到3次,稍後會以書面形式解釋批准保釋的理由。
申請人廖子文(19歲),承認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一單位內藏汽油彈等,被判囚27月,他並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串謀他人保釋期間潛逃,被判囚10個月,原審官准兩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廖最終只須服刑31個月。但懲教署今年7月稱,扣除還押日數,廖已在潛逃判刑當日被視為服刑完畢,因此無法遵循原審官同期執行的命令。
廖於8月首次申請保釋遭拒,彭官早前頒下判辭指,若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就汽油彈案判刑前,已知悉廖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刑期,會進一步將汽油彈案原先的 27 個月監禁,下調至 21 個月,令總刑期維持在 31 個月監禁。不過,游官指已簽署判刑證明書,即他無權更改廖潛逃案的刑期,建議他考慮提出上訴,以修補這個判刑上的「缺陷」。廖因此而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CACC 115/2022
廖子文涉2019年9月30日灣仔單位藏汽油彈案被捕。(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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