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駕車超速撞傷女途人 男警稱追截疑販毒的士 控方質疑漠視安全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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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於去年駕駛屬警方的私家車,超速追截疑犯,撞倒一名衝紅燈的女途人,令對方盆骨骨折,因而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男警否認控罪今(18日)在觀塘法院受審,並自辯指案發時在追截一輛疑販毒的士,知道自己在超速,但當時不認為會對他人造成危險;控方則質疑:「就算真係要追犯,係咪就可以漠視其他人的安全呢?」,強調即使《警察通例》授權警員可超速追截疑犯,亦應接受相應的限制。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下周三)裁決。

被告林浩(33歲),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UP5427,引致張穎愉身體受嚴重傷害。同意案情指,張被撞倒後送院檢查,全身電腦掃描發現其有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盆骨骨折,醫生診斷其左邊眼角有2厘米裂傷、神覺神經受損等,獲批病假至2023年2月。

被告林浩否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劉安琪攝)

傷者和男友案發時衝紅燈

由於傷者張穎愉對事故失憶,故控方僅傳召張的男友陳國柱(音譯)出庭作供。陳指,他與張當時乘小巴在鯉魚門道遊樂場下車,經過一組紅綠燈。兩人走過第一組行人過路綫到中間位置,當時紅綠燈為紅燈。由於陳心急欲早點回家,又見僅一輛車在十分遠的位置行駛,所以決定衝紅燈。惟他僅行了約2秒,發現私家車已駛得十分接近他,陳見狀站在原地,不敢郁動,並立即以右手找尋張。

此時,私家車繼續向前駛並轉向行車一綫,張則繼續向前行。陳之後因私家車的阻擋,什麼也沒有看見,僅聽到「澎」一聲。陳即到車頭及車底查看,均未有發現張,接著聽到有一把女聲大叫:「訓喺到啊!」,才發現張越過欄杆並躺在行人道上。當時張有睜開眼睛,但沒有什麼反應,地上有大量血跡。

政府化驗師梁仲榮供稱,根據車輛的磨擦系數,可分析出若車輛當時以每小時50公里車速行駛,只須29米便能在張當時所在的位置前停下。專家在辯方盤問下,同意當車輛距離停車線80米時車速約為每小時95公里,在張行出馬路,車輛此時開始減速至約每小時84公里,並轉向右線駛,期間車速越漸減慢,但最後仍是撞上了張。

被告林浩上次提堂時離開法院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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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辯稱能清楚看到前方 不認為其超速對他人造成危險

辯方續指出,被告當時一發現有人踏出馬路,即減速及轉線,成功避開即時停下的其中一名途人,卻撞到另一名繼續前行的途人。辯方再指出,涉事車輛在直路上行駛時,交通燈由綠轉黃該刻,如果被告保持原本的車速行駛,能在交通燈未轉紅前經過行人過路處,專家均表示同意。

任職警長的被告自辯稱,當日原在執行反賭博行動,之後轉為反毒品行動,案發時正在追截懷疑販毒的士。辯方之後引述《警察通例》,警務人員在拘捕有合理懷疑觸犯嚴重或暴力罪行的人,或駕駛者涉危險駕駛,就可採取超速追截行動。被告另同意其案發時的駕駛速度屬超速,但不認為會對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因當時正在是直路、燈光充足,被告能清楚看到前方。

控方隨後針對《警察通例》中的超速追截車輛提問,指超速追截僅限於警方有合理懷疑及拘捕時採用,而被告於案發時只是覺得涉案的士有可疑故尾隨,被告同意。控方另指,條例列明警方在與市民接觸時應自律及保持高度克制,故若採用超速追截要「出師有名」,且警方使用武力時應極度留神,被告亦同意。提及警車進行追截駛至交通燈,應鳴鑼響號或發出警報,被告則表示當時有響咹。

案件編號:KTCC7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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