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所外聲援快必違限罪令 男子判囚2周 准與另案刑期同期執行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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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在荔枝角收押期間,有支持者在外聲援,警方向逾20名參與者發限聚令告票。其中一名28歲男子否認「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受審,案件今(12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崔美霞指,雖然案發時為晚上,但燈光充足,警員能準確認出被告,裁定被告罪成。崔官又指,被告在疫情期間與他人聚集在一起,有導致疫情擴散的可能性,行為罔顧法律及公眾安全,考慮到被告現正就另一案服刑21個月,判他就本案入獄2星期,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被告張漢東(28歲),被傳控於2020年9月10日下午8時27分至8時35分,在通州西街近青山道,無合法權限及合法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 (a)條。

女警一直在20米外觀察

崔官裁決指,女警長余佩珊當日在現場發現被告後,便一直在20米外觀察他。當時雖為夜晚,但現場燈光充足,足以讓余觀察被告的外貌及裝扮,而余當時的職責為維持秩序,必然會留意在場人士。對於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不離去的人,更是會加倍注意,故認為余對被告的身份辨認可靠,裁定被告案發時在無合理辯解下,處於多過5人聚集,傳票控罪罪成。

被告在另一案被判刑21個月

控方隨後補充被告背景,指被告案發時沒有案底,但他於本年3月因另一宗非類同案件,被判囚21個月,現正在服刑。崔官聽罷判刑後,指被告在疫情肆虐期間,與他人聚集在一起,更在警方多次警告下仍未離開,導致疫情擴散的可能性,直斥被告罔顧法律及公眾安全,案情嚴重,即使被告屬初犯,監禁亦屬適合的刑罰,終被告入獄2星期,與其另一宗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翻查資料,張早前月因2019年於紅磡非法集結、襲警、管有炸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案,被裁定罪成,判囚21個月,目前服刑中。

案件編號:KCFS 4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