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警方以國安法獲手令查閱手機 黎智英申覆核 官押後頒判辭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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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其兩部手機亦遭檢取,黎其後入稟,指警方無權查閱檢取文件中的新聞材料等,法庭先下令封存。惟警方於上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取得搜查令,可查閱新聞材料。他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頒令該手令無效。案件今(22日)在高等法院審理,黎智英一方強調國安法保障新聞自由,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並指裁判官批出相關搜查令時,沒有足夠資料,難以平衡公眾利益等因素。

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司長代表。案中爭議為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是否包括新聞材料。

律政司一方強調 《釋義及通則條例》不適用於國安法以及實施細則

黎智英一方指,《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不包括新聞材料,並解釋國安法保障新聞自由。黎一方又指,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涉及新聞材料的搜查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的法官發出,裁判官無權發出。而裁判官批出相關搜查令時,沒有足夠資料,難以平衡公眾利益等因素。

而律政司一方稱,本案涉及對新聞材料的保障,與法律專業保密權不同,前者辛非絶對。而裁判官考慮是否批出相關手令時,會作出平衡,考慮公眾利益。律政司一方亦指,《釋義及通則條例》不適用於國安法以及實施細則。

法官聽取陳詞後,指希望於兩星期內頒發判辭。

案件編號:HCAL 738/2022、HCMP 12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