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9.29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 送貨員被判囚4個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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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男送貨員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時身上搜出護目鏡、士巴拿及索帶等物品。他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今(22日)西九龍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指案發時正值反修例運動的高峰期,被告將護目鏡掛在頸上,加上其身上其他裝備,明顯已準備好面對暴力衝突,終判其囚4個月。
被告黃家偉(30歲、送貨員),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辯方求情指,被告同意其當日的裝束、身上物品均顯示其是有備而來的,雖然沒有實質行動參與非法集結,但有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示威者。辯方另指案發至今已過去3年,以現時社會氣氛看來,被告重犯機會低。
施官判刑指,案發時正值反修例運動的高峰期,違法行動歷時約一小時,期間警方多次要度人群散去,但被告仍留在現場。另當日有示威者在現場縱火、扔汽油彈等,行為針對旺角警署,對公眾秩序的風險高。據片段顯示,被告案發時未有暴力行為,但他將護目鏡掛在頸上,加上其身上其他裝備,明顯已準備好面對暴力衝突。施官最後考慮到刑期須具阻嚇性、與罪行的相稱性,並要平衡更新,終判被告囚4個月。
案件編號:WKCC18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