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涉打兩童 官斥職員棄專業操守 判囚4個月10周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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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爆出虐兒醜聞。繼早前有兩名認罪判囚後,今(18日)再有認罪被告在九龍城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涉打兩童的30歲女被告將犯案歸咎於機構工作文化及衝動,屬無坦白面對罪責的表現。黃官自言不評論文化為何,也是被告自己放棄專業操守,作出極端錯誤行為,終判其囚4個月10星期。

被告張惠燕(30歲)承認兩項虐兒罪。案情指,2020年11月29日,在目睹男童K在嬰兒床上將被子跌在地上後,張用右手打K的頭部,K隨即跌倒在床上。在K重新站起來後,拾起被子的張再大力打K的臉部,使K再度倒下;另於12月5日,張在清潔房間時,男童AH將手中的玩具放在頭上,張突行搶走玩具並推AH的頭部,AH頭部因而撞向床邊,張繼而再用手打AH的臉2次。

官斥被告毫無憐憫之心

黃官判刑指,在第一次虐兒事件中,被告打K的頭部致其直接跌下嬰兒床,K之後再站起來。被告則用粗野方法阻止,以左手手掌大力打向K,其力度之猛令到嬰兒床震動。被告之後更毫無任何安撫或關心動作,直接離開,行為毫無憐憫之心,不全是為了工作需要,只是為了以暴力手法懲罰K。黃官認為年幼的小朋友以四肢探索世界,將被子掉到地上再正常不過,不明白體罰有何管教功能。如若被告未能容忍,其個人品格、專業操守水平不宜進行兒童工作。

至於第二次虐兒事件,黃官批准被告對於玩具比對AH的關注更甚,其過火的行為皆因AH將玩具舉高,惟AH能在嬰兒床取得玩具,必然是成年人容許的接觸,旁邊亦有其他兒童有相同的行為。而如果只因AH這樣做就要捱打,對於被告是否真的愛護兒童存有疑問。加上,被告理應知道AH在狹窄的嬰兒床倒下必然會撞到圍欄,故被告明顯無視危險,不關心AH得福利,只想懲罰AH。即使無證據顯示AH有受傷,但其必然感到痛楚,且現場有其他兒童關注事件,被告卻毫不在意被見到,亦是案中嚴重之處。

黃官續指,被告對兩名年幼受害人作出不止一次襲擊,歷時雖短,且事情均是發生在狹窄的嬰兒床上,男童無從躲避,又不知道自己受襲原因,其驚恐明顯不過。而被告將犯案歸咎於機構工作文化及一時衝動,法官雖不評論涉案機構的工作文化,惟被告當時僅入職數月,尚未過試用期,更簽署了工作守則,不應受工作文化影響。黃官因而認為,此屬被告無坦白面對罪責的表現,自己放棄專業操守,作出極端錯誤行為,終判其囚4個月10星期。

案件編號:KCCC188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