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兩子追樓敗訴 官指七旬父圖侵產業 交律政司考慮是否告作假證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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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父聲稱於2009年和妻子購入將軍澳維景灣畔一單位,作養老之用,但因兩人的年紀問題,未能向銀行申請按揭,遂由兩名兒子做「掛名」業主,但買樓和供樓都由七旬漢夫婦負責。惟他指妻子去世後,兩子圖賣出單位,遂入稟控告對方。經審訊後,高等法院法官今(18日)頒判辭,指單位的首期和按揭供款都來自兩名子,指七旬父作假證,瞪眼說瞎話,意圖侵吞兒子產業,裁定他敗訴外,更需向兩子支付因未能賣樓而引致的損失約9.7萬元。法官並把判辭交予律政司,以決定是否起訴七旬父在宣誓下作假證供。

原告吳國樑,被告為原告的長子吳宇軒和幼子吳宇光。涉案將軍澳維景灣畔單位於2009年,以約400萬元購入,兩名兒子為註冊業主。

惟父親指,他和太太當時年過61歲,不合資格做30年按揭,因此和兩子有口頭協議,由兩子作名義上的業主,購入該單位,但沒有實益業權。而該單位的首期和按揭還款由他和太太支付,因此他擁有一半業權。兩子反指,父親從沒有支付一分一毫,單位的首期和按揭還款是由他們負責。

此外,兩子於2018年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逾1150萬元出售單位。而父親得知後,在土地註冊處將本案的訟訴文件註冊,但未有把相關文件送達兩子,令他們無法完成交易,需賠償地產代表佣金和律師費約9.7萬元。

官指父親是徹頭徹尾的說謊者

法官在判辭指,父親是徹頭徹尾的說謊者,不時更改證詞。講及他過往違法、賭博等不負責任的行為時,父親總把責任推在已去世的太太身上。父親還借助傳媒的力量,鋪天蓋地地污蔑兩名兒子的名聲。

法官指,父親在購入單位時正在破產期,沒有能力支付首期。就父親聲稱首期來自自己的儲蓄,和以往出售其他物業所得,法官指若說法屬實,父親便是欺騙破產管理署。

此外,就父親指和太太在經濟上無分彼此。法官反指,證據顯示太太在資產上和他劃清界線。法官認為,基於父親嗜賭、理財不善而虧空公款、入獄、破產,兩人在經濟上分割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太太沒有可能在2009年和丈夫有共同意圖,購買涉案單位。

認為父親在宣誓下作假證供

法官又指,父親弄錯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支付臨時訂金和大訂的支票、臨時訂金的抬頭人,還說成共有兩份臨時買賣合約,他在宣誓下作假證供,謊話連篇。

相反,法官裁定首期是來自外婆對兩子的饋贈,和兩子的儲蓄,並接納他們有足夠能力支付按揭還款。法官因此裁定父親敗訴,而兩子的反申索成功,父親需支付兩子在案中的損失約9.7萬和相關利息。

最後,法官指判辭交律政司,以決定是否就父親就在宣誓下作假證詞,歪曲簽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等,予以起訴。

案件編號:HCA 161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