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轉載】區家麟:要罵的,是一群警粉
首先聲明,三萬警察有害群之馬,不足為怪,正如律師、傳媒,都有很多敗類;回歸以來,只有三個特首,都有一個要坐監(還可能再多一個)。
要罵的,是一群警粉,身為律師而不知法律為何物,身為學者而不知證據為何物,身為退休警察而不知法紀為何物。此等警粉,有辱警譽,警察朋友要小心警惕。
首先要搞清楚,七警打人,不可能是「一時失常」,不可能是「一時衝動」。
非一時衝動,請讀判決書,案情寫得清楚,按程序,疑犯應押上旅遊巴或警車送警署,但七警卻把曾健超帶到變電站暗角拳打腳踢。
非一時衝動,因為一個大男人很重,抬起他要好用力;路程頗遠,需約一分鐘,夠疲累,也足夠時間讓七警反思自己在做甚麼。法庭信納,七警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唯一可作出的推論是,就是要襲撃他。
所以,不是一時衝動,是刻意為之。
曾健超當時雙手被綁,無反擊之力,這叫警察行私刑,不叫「小懲大誡」。
七人圍毆一人,他們不是普通人,是理應維護法紀的警察,這叫知法犯法,
警察要槍有槍,要水炮有水炮,要法律有法律;催淚彈有發射的有投擲的,胡椒噴劑有近距離有遠距離的,還有警棍作手臂的延伸;給你高薪厚祿,精良裝備,警察宿舍,安穩生活,市民期望你們有強大的心靈,才能管好你手上槍炮,用好你的公權力。
最反感一句,叫「警察也是人」,誰人不是人,誰沒有情緒,誰打工不辛苦,誰沒有受過辱罵?佔領期間很多記者天天被人問候娘親,又可以打人報復?巴士司機都說常常要「帶埋阿爸阿媽返工」。當警察多年,紀錄良好無犯錯,不須稱頌,正如承建商起樓沒有偷工減料,記者寫稿沒有弄錯事實,那只是基本責任。大家都是人,大家都在貢獻社會,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
一哥還叫大家理解,佔領運動期間人手資源不足,長時間工作,壓力巨大……很大壓力?你有壓力我有壓力,很多醫護教師都壓力巨大,清潔阿嬸與超市收銀員也長時間站立工作。我體諒警察辛苦,示威者也辛苦,記者也辛苦,辛苦就可以打人?
讀七警案的法官判詞才知道,七警由拘捕曾健超,到暗角拳打腳踢,整個過程,或遠或近,或照片或錄像,不同的傳媒都一直拍攝;合起來就是一幅完整的圖像,足夠讓法官「排除合理懷疑」,把七警定罪。
接下來的問題:為何七警於空曠公園一角,明知記者就在不遠處,公然行私刑?
看看這幾天發生的事就大概明白。
近年香港出現一群「警粉」。除了愛字堆、退休警察,還有「逢警必好」的議員、寫手與傳媒,天天撐警大合唱。
七警判刑兩年,「警粉」隨即出動,質疑為何曾健超只判刑五星期。請搞清楚,一方是示威者挑釁潑液;一方,乃七警行私刑圍毆;雖然是事件的上下半場,但情節不同,傷人程度大異。較合理比較,你應想像,若然有七個示威者把一名警察綁住,抬到暗角圍毆;示威者若被判兩年監禁,是否合理?你話呢?
警察維護同袍,可以理解,但警務督察協會形容,警員「因公」而涉案,就是混淆視聽。「因公」?哪位阿公叫你行私刑?
又有尊貴議員與警察團體此時此刻竟然重提「辱警罪」,不承認錯誤,不反躬自問,反而處處呵護警察,怕他們心靈脆弱承受不了辱罵,滿身武器裝備還不夠,要索更多保障。小市民每天受到此等顛三倒四的言論欺凌,是否也要訂立「辱民罪」?
七警打人,暗角行私刑,刻意為之,知法犯法,更死不認錯。刑期略重,但重得有道理。
警粉一群,日夜歌頌警察的偉大,強調他們出生入死貢獻良多,維護法紀最高尚,把警察推上神枱。佔領運動前後,警司級警員也在內部通訊群組說想打人,官員盲撐警,難保警員真的以為自己地位超然,有上司睇住,有權貴撐腰,有恃無恐;結果,愛你變成害你。
警粉狂潮,借勢發難,擴警權,推倒司法,衝擊香港僅存的核心價值。到時警隊要人有人,要槍有槍,要法律有法律,要特赦有特赦,不得了。
【編按: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題:「警粉」,本博文題目由博評編輯所擬。原文刊於作者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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