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研擴闊「政治性團體」定義及需否「域外效力」

撰文:陶嘉心
出版:更新: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商業電台專訪中表示,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會於今年上半年向公眾諮詢,暫未定諮詢期長短,然後於下半年向立法會提交立法草案。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將涵蓋七類罪行,鄧炳強指,會檢視是否擴闊現行法例中「政治性團體」的定義。他指,2019年起很多危害國家安全組織,未必符合現行定義,另亦會研究二十三條是否需具「域外效力」,是其中一個重點考慮。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商業電台訪問時指出,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會在上半年諮詢公眾,暫未定諮詢期長短,然後法律專員將正式草擬,並於下半年向立法會提交立法草案。對於要「立得好」的說法,鄧炳強解釋,意思是要能有效處理曾經發生的、以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情況。

二十三條立法將涵蓋七類罪行,其中兩項涉處理外國政治團體在港活動,以及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團體的聯繫。鄧炳強說,會檢視是否擴闊現行法例中「政治性團體」的定義。他指,2019年起很多危害國家安全組織未必符合現行定義,將參考國家及外國相關法例、香港實際情況、以及2019年反修例事件作整體考慮。

另外,鄧炳強指出,當局亦必須研究二十三條是否需要具有「域外效力」,對境外的危害中國國家安全行為,行使刑事管轄權。「域外權力是一定係我哋要考慮嘅,其中一個研究重點。」他指,《香港國安法》亦具域外效力,因此草擬二十三條時會考慮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