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官:鏡子、健身設施、浴室擺設和窗簾均屬利益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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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及瀆職案進入第20天聆訊,高院法官陳慶偉今日(2月14日)正式引導陪審團,估計陪審團在本周四(2月16日)退庭商議,重點如下:
1. 法官提醒陪審團勿理會傳媒報道的「官商勾結」,此字眼帶有負面情緒,裁決應不涉個人情感、道德及倫理審判。
2. 案中關鍵的35萬元存款,勿忽略曾蔭權與李國寶的友好關係。
3. 陪審團應確立曾蔭權過去無案底,是盡忠職守、勤力公務員。
4. 以60年代香港貪腐陋習,法官解釋賄胳罪行的利益定義。
5. 法官指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五大原素,罪行與貪污賄絡無關。

法官指鏡子擺設或窗簾均屬利益,惟陪審團須考慮這些得益是否涉利益衝突。(資料圖片)

案件已進入尾聲,曾蔭權的家人多日來都到庭支持他,連在加拿大定居的三弟曾蔭煊昨天匆匆到港,今日與二哥曾蔭培、五弟曾蔭荃、幼妹曾璟璇、兩名侄兒曾慶衍、曾慶淳,一同到高院聽審。

重點一:「官商勾結」帶負面情緒 裁決不應涉個人情感

法官引導時已提醒陪審團必須根據庭上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作出裁決;對於媒體就本案報道使用「官商勾結」,法官直指此四字帶有負面情緒,與案件無關,陪審團處理曾蔭權面對的三項控罪時,應撇除同情及同理心等個人情感,不應以道德及倫理作裁決,應基於庭上證供、環境證供、合理推論等,達成裁決。

重點二:關鍵的35萬元存款 勿忽略曾蔭權與李國寶的友好關係

就2010年7月16日在東亞銀行中環總行發生35萬元存款事件,法官強調陪審團不要猜測該35萬元是賄款,控方只是欲證明該35萬元是構成涉案深圳大宅的租金來源之一,但陪審團可根據事實如由上午9時20分李國寶提取款項時間、曾太在上午9時39分轉帳7.3萬元時間、曾太在銀行簽署轉帳指示、在上午9時53分存入35萬元現鈔時間、確認簽署收取該大額現金。

陪審團亦不要忽略辯方所指事實,包括曾太在7月16日前在簽發一張20萬元支票予李國寶、曾蔭權和李國寶是好友、唐英年更指李國寶是曾蔭權競選特首時最大的支持者。此外法官亦着陪審團不要推論曾蔭權和黃楚標在內地有秘密會議,因黃幾乎每日往返內地和香港。

重點三:曾蔭權無案底 勤力盡忠職守的公職人員

法官強調,曾蔭權沒有出庭自辯,這是他保持緘默的權力,反之他過去無犯事,根據他過去一生工作,對社會有貢獻,處理金融風暴,是勤力盡忠職守的公職人員,更被前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視為「她在公職上的模範」,在法庭上證明曾蔭培犯案的機會較低,陪審團應就曾蔭權良好背景給予肯定。而曾蔭權在2012年2月向傳媒講話,法官強調不代表曾蔭權認罪,只是代表他在本案指控中承認一些事實,包括他熟識利益衝突制度、處事公私分明等。

重點四:法官以香港上世紀中貪腐陋習 解釋賄胳罪行的利益定義

針對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法官先界定利益是指深圳大宅的裝修及整修費用,包括在證供上顯示大宅的鏡、廚房和浴室擺設、窗簾、健身設施、櫃及聘請何周禮擔任室內設計師服務,單位設計主意更由曾氏夫婦主導,曾太又帶風水師到大宅視察作稍微改動,已是接受利益表現,但陪審團仍然考慮接受利益,是否和雄濤廣播的申請廣播牌照有關、有沒有合理辯解、曾蔭權是合真誠相信有交易無利益沖突無關等。法官更引用以往貪腐陋習,更以郵差和醫院阿嬸為例,即使他們無要求任何回報,巿民仍給5元賄款,已是接受利益。

重點五: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不涉貪污及賄賂成份

針對第二、三項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法官列舉了五大原素,包括該公職人員執行公職的過程或在與其公職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而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以及鑑於該公職人員的職責範圍、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等,有關失當行為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陪審團需要考慮,曾蔭權是否蓄意隱瞞沒有作出申報,而該控罪絕無貪污或賄賂成份。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