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就《頭條新聞》裁決提上訴 認為法庭錯誤理解節目守則

撰文:黃偉倫
出版:更新:

香港記者協會與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之前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推翻通訊事務管理局就一集《頭條新聞》的裁決,結果高等法院上月頒下判詞,指通訊局的部份裁決並不成立。
記協今日(22日)表示,收到通訊局法律代表的文件,該局決定就之前的裁決提出上訴。根據上訴文件,通訊局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地以為,通訊局沒有將港台曾邀請出席節目的做法,納入裁決考慮。文件又稱,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電視節目守則》第九章的內容。
記協表示,稍後亦會與有關團體入稟,就高院裁決提出上訴。

▼《頭條新聞》被投訴涉辱警的內容及申請人的論點▼

+4

通訊局之前將一集《頭條新聞》裁定侮辱警隊等三項投訴成立,並向港台發警告,期後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記協不滿裁決,於是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通訊局錯誤應用守則,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高院上月頒下判詞,維持辱警投訴成立,但裁定指控節目欠持平以及資料不準確為不妥。

記協今日表示,記協昨天(21日)收到通訊局法律代表的文件,確認他們已入稟,就高院早前頒下判詞提出上訴。通訊局於上訴文件提到,原審法官錯誤地認為,通訊局最初的裁決,並沒有將港台曾邀請警方出席節目的做法納入考慮。文件續指,通訊局當時的裁決,有考慮到相關邀請,並因此當時部份對《頭條新聞》的投訴裁為不成立。

上訴文件又指,原審法官只引用「持牌人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節目資料準確,錯誤地理解《電視節目守則》第九章的內容。文件提到,原審法官的理解,與條例不相符,並指如果要由通訊局證明節目資料錯誤,其實並不公平,而且不可行,只有持牌人可取得電視節目制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