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接收市民撿來的LV銀包 未作登記卻藏雪櫃底 偷竊罪成囚9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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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機場報案中心的警員,接收了一個由市民撿拾回來,內有逾5萬元現金的LV銀包後,沒有作登記,卻把銀包收藏在茶水間雪櫃底,物主前來認領時揭發。警員早前被裁定偷竊罪成,案件今(21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彭亮廷指被告濫用其崗位犯案,違反市民及報案人士對警隊的信任,也違反了上司對他的信任,雖然被告獲不少親友代為求情,但他未在仔世想清楚致令其前途盡毀,亦辜負家人及朋友對他的期望,考慮了各項因素,判被告入獄9個月。

被告馮奕鈞(29歲,警員),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指他於2019年2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7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屬於陳振宇、價值7,000元的銀包,內有現金56,090元、3張信用卡、1張提款卡及1張八達通等財物和證件。該銀包為Louis Vuitton名牌。

親友指被告負責任樂於助人

辯方指求情時呈上19封由被告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均指被告為人負責任、樂於助人,若他入獄將要與妻及兒分離,當警察亦是被告夢寐以求的工作。

惟彭官指,被告犯案前應考慮到後果的嚴重性,他當時是報案室內的唯一當值警員,卻私吞該錢包,這與監守自盜無疑,絕對屬違反誠信。彭官又稱,不能單以被盜物品的價值或金額作判刑基準,遂以10個月作量刑起點,酌情減刑1個月。

物主欲領取失物時揭發

案情指,一名市民案發當日在機場行李車拾獲一LV銀包,內有現金約5萬元,雖然銀包內有疑為物主的電話,惟當時未能聯絡上,該市民便把銀包拿到機場的報案中心。被告收過銀包後並無作詳細記錄。後來該拾獲銀包的市民聯絡到物主,物主往報案中心欲領回銀包,接了被告更的同事發現並無相關記錄,追問後揭發被告把銀包藏了在茶水間的雪櫃底。

自辯稱想用不留名方式處理

被告自辯曾稱因記錄需時,又怕把登記的事交同事處理會惹不滿,且當天是情人節前夕,若他未準時下班,或要轉乘其他交通工具,從而會未能趕及情人節凌晨回家慶祝,故用了「不留名」的方式處理。惟彭官認為其解釋荒謬絕倫,裁定他偷竊罪成。

案件編號:STCC1101/2020